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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部分石脑油、燃料油10月起恢复消费税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9月23日04:04
  本报讯 (记者李蕾)财政部昨日发布公告称,将从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分析称,该政策将鼓励乙烯和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

  乙烯和芳烃类化工产品被用于生产塑料、服装等基本物资,也可以用作柴油的替代燃料。

  财政部公告规定,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

  分析人士称,此前政策层面可能看好乙烯和芳烃类用来做替代燃料的前景,此次政策的修改更将鼓励乙烯和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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