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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过一批地方法规 买卖个人信息最高罚50万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作者:石小磊
2011年09月24日02:40

  昨日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4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公证条例》、《江苏省信息化条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并批准了《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

  《江苏省信息化条例》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

  如果违反以上条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删除信息,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地震烈度七级以上设防地区的80米以上高层建筑、六度设防地区的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以及单体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性建筑设施,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同时还要求,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当群众向地震部门报告异常后,应立即核实。 本报记者 石小磊

(责任编辑:UN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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