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金寨县交通局承担连带责任
金寨县农民程某等3人受雇修路,道路竣工后工资被拖欠12万余元,讨要中县交通局、承建公司和承包人互相推诿,3人无奈起诉。日前,经六安中级法院终审,该县交通局承担连带责任。
2005年,金寨县交通局将天堂寨至斑竹园的公路路面工程对外招标,合肥南方公司中标后将该工程部分分包给村民徐明清,程某等三农民工在徐明清分包的工程干活。
三民工于2006年7月结束在工地的活,徐明清以发包单位未给付完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工资但出具了欠条。 2006年底,工程通过验收,金寨县交通局也付清相关工程款,三民工多次找徐明清要工资,徐均躲避不见,又找发包单位金寨县交通局及中标单位合肥南方公司,二单位相互推诿。三民工将徐明清、合肥南方公司及金寨县交通局诉至法院。
六安市法院终审认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相互推诿的理由,不能影响农民工工资的落实。金寨县交通局未按约定将工程款打入承包方固定账户,而是直接给付徐明清,现徐明清下落不明,与民工工资不能落实具有因果关系,也应承担民工工资的连带清偿责任,遂改判徐明清与合肥南方公司承担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金寨县交通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安徽商报 项军、方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