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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两宗“醉驾免刑”案惹争议 法院称情节轻微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2011年09月26日02:22
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酒驾车撞车致4人受伤,被判拘役6个月。新华社发
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酒驾车撞车致4人受伤,被判拘役6个月。新华社发

  酒驾比醉驾判罚更轻了? 穗连判两宗“醉驾免刑”惹争议

  法院认为情节轻微判罪名成立但免于刑罚,此前全国同类判决仅报道3宗

  专题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记者日前从相关渠道获悉,8月份广州法院判处了两宗醉驾案。法院判两名醉驾司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但都以“犯罪情节轻微”免除两人刑罚。记者搜索发现,“醉驾入刑”从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截至8月底,4个月内其他地方媒体披露的醉驾免刑案件只有3宗。

  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醉酒驾车被纳入《刑法》处理范围,只要醉驾就要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期是1~6个月。但随后,最高院副院长张军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此语意味醉驾也可以不入刑,定罪不判刑,一时引起轩然大波。法律界人士对此提出质疑,担心这个“口子”一开,呼吁了多年才得以在全国人大通过的“危险驾驶罪成为一纸空文”。尽管随后的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表态,公安部门和检察院纷纷表示对于醉驾一律要立案追究,但醉驾是否一律“坐牢”最终要由法院来判决。

  【首宗醉驾免刑】

  时间:5月10日19时

  地点:海珠区新港中路影城花园负二层停车场

  经过:酒后倒车进车库,撞上消防栓打保安

  一审:8月初,海珠区法院判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但鉴于刘某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关押时间:10天

  司机醉酒倒车撞消防栓

  35岁的刘某勇是湖南洞口县人,在广州做生意。今年5月10日,刘某勇为庆祝朋友葛某等人店铺开张,席间喝了约三大杯啤酒。19时许晚饭后,刘某勇让葛某开车送他回家。葛将车开到丽影花园负二层地下停车场后,因为是刚拿到驾照,葛无法将车完全泊入车位。刘某勇说了她两句,葛某一气之下扔下车钥匙走了。刘某勇遂驾驶该车倒车入库,刚开了几米,车尾碰撞到停车场的消防栓(包工料更换的评估金额为人民币110元)。后据警方现场勘验,汽车只移动约一个半车位。

  停车场管理员祝某过来与刘某勇理论,两人发生争执。祝某打110报警。事后,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物分析检验报告书证实,刘某勇血液样品中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32.0mg/100mL,远远超过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

  当晚刘某勇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5月20日在被关了10天后取保候审。5月24日,海珠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建议拘役1~4个月之间,可适用缓刑。

  庭审中,辩护律师认为,案发停车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所规定的“道路”,情节显著轻微,没有对公共安全产生危害,指控刘某勇犯危险驾驶罪不能成立。

  海珠法院调取了影城花园物管处主任丁某山的证言,证实该停车场车位已全部卖给业主,但外来车辆也允许临时停放。法院据此认定,该停车场符合“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所规定的“道路”。

  海珠法院认为,刘某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刘某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8月初,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勇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后,刘某勇表示不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第二宗醉驾免刑】

  时间:5月5日凌晨1时许

  地点:环市中路广州市电视台对出路段

  经过:交警设卡查醉驾被截获

  一审:8月21日,越秀区法院判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但被告行为尚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且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免于刑事处罚。

  关押时间:7天

  时间:5月5日凌晨1时许

  地点:环市中路广州市电视台对出路段

  经过:交警设卡查醉驾被截获

  一审:8月21日,越秀区法院判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但被告行为尚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且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免于刑事处罚。

  关押时间:7天

  5月5日凌晨1时许,27岁的广州本地人甘某枝饮酒后,驾驶粤A小轿车途经环市中路广州市电视台对出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司法鉴定,甘某枝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84.1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

  当日,甘某枝被刑事拘留。5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7月11日,越秀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甘某枝提起公诉。审理期间,越秀法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越秀法院审理后认为,甘某枝喝酒后在道路上仍驾驶机动车,经司法鉴定属醉酒驾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鉴于甘某枝的危险驾驶行为尚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且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另其认罪态度较好,故可从宽处理。

  8月21日,越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甘某枝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甘某枝判后未提出上诉。

  相关链接

  各地媒体披露醉驾免刑案仅三宗

  1.全国“醉驾免刑第一人”

  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06mg/100ml

  5月4日23时45分,在新疆克拉玛依市胜利路与昆仑路路口,该市市民王某酒后驾驶皮卡车被执勤交警拦停,经过医院抽血化验,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06mg/100ml。王某供述,当天他和妻子吵了架,心情郁闷,独自喝了一杯白酒后,开着单位的车出去散心,刚到路口就被交警拦住了。

  6月3日,该市克拉玛依区法院公开宣判: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但考虑到其酒后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认罪态度较好,遂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重庆首例醉驾免刑

  血液中酒精含量129.9mg/100ml

  5月1日零时4分,重庆市沙区西永交巡警平台交巡警在西永大道设卡检查酒后驾驶,36岁的司机廖某华因酒后开车送朋友回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廖某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9.9mg/100ml。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他当日被刑拘,5月3日被取保候审。

  廖星华称,当晚他和4个有业务往来的朋友在餐馆吃饭,席间他喝了1瓶多啤酒。饭后,廖开车送朋友没想到半路被交警查获。

  沙区法院一审认为,廖某华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醉驾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

  3、湖北首例醉驾免刑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5.5mg/ml

  5月1日零时起,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当天零时50分许,湖北十堰市竹溪人李某酒后驾驶一小轿车,在该市朝阳北路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5.5mg/ml,属醉酒驾驶。经查,4月30日22时许,李某和朋友到歌厅唱歌,喝了几杯啤酒。凌晨李某开车送朋友回家,半路被交警拦停。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其酒后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且刚驾车行驶就被交警查获,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李某确有悔罪表现,遂免予刑事处罚。

  酒驾可拘15日,醉驾才关7天?

  醉驾免刑罚引发热议,检察官释疑“行政拘留”和“定罪免刑”有天壤之别

  广州出现两宗醉驾免于刑罚的判决,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议论。醉驾是否可以仅定罪不判刑?比起酒驾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如果醉驾不接受刑罚,会不会处罚反而更轻了?

  争议一:醉驾是否一律入刑?

  醉驾是否应该一律入刑,争议最初由最高院副院长张军在5月10日的一段讲话引发。

  张军指出,对于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此言一出争议不断,很多人颇感困惑:难道全国人民关于“醉驾入刑”的理解都是错的?难道最近各地纷纷追究醉驾者刑责,竟然是个笑话?与最高法态度不同的是,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相继表态对醉驾要坚决查处并一律侦查和起诉。

  相对于法院的“不确定”,检察机关的立场似乎更“坚定”。5月2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诉一处处长李启新表示,由于危险驾驶罪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已明确表示,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方就会一律起诉,而不会考虑情节的轻重,不存在选择性或区别对待的问题。

  如今法院先后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是否再次印证了张军的观点?醉驾条文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对于醉驾是否应当一律拘役,还是可以免于刑罚,又会不会有悖初衷,再次引发各界争议。

  反对方:都判实刑不利于生产工作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理事丁一元:

  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好,没有造成显著后果,但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了,我认为判决免于刑事处罚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把醉驾全部判实刑,比如拘役起来,也不利于生产工作。有些企业老板醉驾,关他几个月,可能公司就瘫痪了,醉驾是否入刑还要区分情况。

  法律也应当宽严相济,醉驾判有罪也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不要一刀切,这并不违背法律。法律条文只写了“处拘役”,实际上法院通过判决进行了突破,符合实际情况。

  支持方:入刑法就要“零容忍”

  有公众担心,一旦有了首例“醉驾免刑”,今后“醉驾入刑”就有了“操作空间”。有网友质疑执法弹性过大,难免让人觉得朝令夕改、无所适从。“醉驾被免刑责?下次我也在夜深人静时酒驾,可不可以?”有网友提出,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若不能一刀切地以酒精含量作为追究刑责的标准,就等于没有明确的执法标准。

  也有不少司法工作者认为,法律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把某种行为在刑法中加以规定,即可罪可不为罪时,则不作犯罪处理;可刑罚可不予刑罚时,则以非刑罚方法处之;可重刑可轻刑时,尽量施以轻刑。既然如此,对于醉驾就应当持“零容忍”的态度。

  中立方:为杀一儆百建议判拘役

  广东省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不仅是醉驾,任何一个刑事犯罪都是这样的。醉驾本身肯定是构成犯罪的,广州发生的一两宗个案免刑,并不表示醉驾不构成犯罪,或者都要免于刑事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确实有悖初衷之嫌,而且与大多数人的愿望是相违背的。当时刑法已经修改了,检察院和公安局都觉得该抓的都要抓,检察院觉得该起诉的还是要起诉。现在从处罚的角度来说,一个行为法律已经规定它构成犯罪了,大部分还是要判刑的,只是个别很轻微。

  醉驾入刑的目的是惩罚醉酒驾驶的,杀一儆百。如果罪名刚刚出来,大量地免于刑事处罚,就达不到最初的目的,社会效果就不是特别好。所以在这个罪名上,不应当动不动就免于刑事处罚,但判决可以轻一点,比如说按照该条罪名中的规定1个月拘役。

  争议二:

  酒驾拘15日 醉驾才关7天?

  饮酒驾驶的新规定中,酒后驾驶机动车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和吊销驾驶证;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罚款,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从实际“坐牢”天数看,前文广州判决的两宗醉驾个案,法院都判决被告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却都免除刑罚,两被告实际被刑事拘留的天数分别是10天和7天。有人质疑,如果司机醉驾而又免除刑罚,那“坐牢”天数是否会少于酒驾被押的天数。

  检察官释疑:“判免刑”即有案底 影响当事人就业

  广州某区检察院龙检察官回应称,一旦查获司机醉驾首先由公安先刑拘,法定时间为7天,然后直接移送到检察院起诉部门。由于最高刑期在有期徒刑以下,因此不需要进行批捕。一般来说,刑拘时间比较短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都会要求公安办理取保候审,不需要继续羁押。因此,刑拘时间不会很长,法院判决免刑,醉驾者受到了一定的处罚。

  从时间上看,似乎是醉驾者刑拘时间很短,酒驾者行政拘留15天时间更长。但是,两者概念不同。首先,行政拘留是比较低级别的处罚方式,而被告“判免刑”本身就是一种刑事处分,说明当事人已经是有前科了,会影响到当事人今后的就业、出国等。行政拘留对当事人的影响没有那么大,也不叫“有前科”。

  醉驾入刑的影响

  最新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醉驾入刑的其它后果:

  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已担任将被吊证或者开除公职;

  不能担任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办理移民、出国签证、留学等事宜时,也会遭遇麻烦,一些国家对于有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往往会被外国使领馆拒签。

  饮酒驾驶新规定一览

  酒后驾车

  酒后驾驶机动车延长了暂扣驾驶证的时间,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增加了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增加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车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车肇事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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