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孟醒石 王德江)孔教授从小有记日记的习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在北京上大学期间,记了9大本日记,还和老师同学照了不少合影。没想到,前几天乔迁新居,搬家公司将这些珍贵的日记和老照片都给弄丢了。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在北京上大学期间,是我人生中最美好的时光。” 昨日上午,孔教授介绍,9大本日记里不仅有生活的点滴感悟,还有老师对他的谆谆教诲,以及学术上的奇思妙想;同时还有很多老照片。现在,大学毕业快30年了,孔教授一直珍藏着这些日记和老照片。
前几天,孔教授搬新家,他将这些“宝贝”装在一个纸箱子里,用胶带密封好,反复叮嘱搬家公司,不要弄丢,可没想到,搬家公司人员还是给搞丢了。为此孔教授痛心疾首,他向搬家公司索赔,而公司经理却只肯按废品回收站收购旧书本的价钱赔偿。
“这些日记本和老照片都是我青春的写照和见证,怎么能像废品一样论斤赔呢?”孔教授问,他可否向搬家公司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施振英认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在责任清晰的情况下对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上述纠纷中,孔教授的日记本和老照片本身负载重大感情价值,也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品,符合构成精神侵害的要件,他可以要求搬家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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