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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发高烧输液翌日死亡 卫生站一审被判担全责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1年09月27日04:14
  怀孕四个月的钟某因发热前往卫生站就诊,经输液治疗后返回家中,却于第二天死亡。钟某的父母认为卫生站的护士在输液之前未进行药物过敏性试验,是导致钟某死亡的主因,遂将卫生站告上法庭。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认为,该诊治医生虽取得执业资格证但未在卫生局登记备案,被卫生局认定为违法行医,卫生站的诊疗行为严重违法,应对该名孕妇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文/记者钟达文 通讯员钟紫薇

  事件回放:

  未做过敏测试便输液

  2009年9月1日,当时怀孕已有四个月的钟某因发热到附近的卫生站就诊,表示自己已怀孕,且已高烧一天,经卫生站医生帅某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于是,帅某询问钟某有无药物过敏,钟某表示无药物过敏后,便立即开药对钟某进行注射输液治疗。

  当天下午,钟某输液完毕后并无异常情况,随后返回住处。第二天上午7时,钟某被发现已无知觉,其父急忙请医生帅某到其住处进行治疗。帅某发现钟某已没有脉搏,在行心肺复苏术无效后,向派出所报警。

  2009年9月18日,在当地派出所的主持下,卫生站与钟某父亲达成“调解”,并签订一份《调解协议书》,上面写明:“钟某的死亡与卫生站无关,钟某父亲不追究卫生站的任何法律责任,卫生站秉着人道主义,自愿一次性补偿钟某父亲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需“钟某父亲凭其女儿的尸体火化的证明来派出所领取该补偿款”,并保证“双方就此事不再有异议”。

  死者家属:

  状告卫生站索赔21万元

  然而,此事并未结束。去年4月22日,钟某父母将卫生站告上法庭,要求卫生站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在庭审时,钟某的父亲表示,卫生站的护士在输液之前未进行常规药物过敏性试验,存在重大过错。两个生命离世都是因为“被告医师、护士在诊疗过程中的不负责任及重大过失”。因此钟某父亲认为,对女儿死亡一事,卫生站应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而被告卫生站则表示,卫生站对钟某的诊断、治疗规范,没有违反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而且,卫生站已与钟某父亲签订调解协议书,卫生站已按协议书支付补偿款。双方的纠纷应按协议书的约定处理。钟某父母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医师未登记备案严重违法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卫生站聘请的医师帅某虽然已经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但事发时却未在东莞市卫生局办理医师执业注册登记手续,经东莞市卫生局认定为违法行医行为。该卫生站的诊疗行为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对钟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卫生站赔偿死者钟某亲属的全部损失共计15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相关费用,尚需赔偿11万余元。

  法官释疑:

  《调解协议书》无法律效力

  那么,到底未进行药物过敏测试是否造成孕妇死亡的原因呢?对此,主审法官解释,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应由医疗机构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才能逃过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的卫生站无法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法院方面认定卫生站的违法行为是造成钟某死亡的原因。

  而对于卫生站主张其与钟某父亲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法院认为,《调解协议书》仅有钟某父亲的签字确认,而无钟某母亲的签字确认,且庭审中钟某母亲明确表示当时其并不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故该《调解协议书》实际上并未经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未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依法不予确认。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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