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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审结“瘦肉精”案24起 养殖户将慎重定罪

来源:东方今报
2011年09月29日05:14

  截至昨日,我省法院系统共审结“瘦肉精”案件24起,63人获刑。其中,央视曝光的孟州市畜牧局共5人因玩忽职守罪获刑。东方今报记者 王在华 通讯员 王海清 门金虎

  为万余头猪违规出具合格报告 孟州畜牧局5人玩忽职守获刑

  9月28日,省法院召开“瘦肉精”案件审理座谈会,总结第一、二批案件审理经验,安排第三批案件的审理工作。

  在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日晚会上,央视播出了一期《“健美猪”真相》的特别节目,披露了南京许多市场销售的“健美猪”是用“瘦肉精”喂成的,且有一部分“瘦肉精”猪肉流进了河南济源双汇公司。据报道,流入南京、济源市场的问题生猪产自河南孟州、温县等地。

  昨日,焦作市中级法院公布了央视曝光的孟州“瘦肉精”案。

  目前,孟州市法院已一审审结董喜元、刘盼等五人涉“瘦肉精”玩忽职守案。

  8月26日,孟州市法院一审审结董喜元、刘盼玩忽职守致含“瘦肉精”生猪流入市场案,依法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董喜元、刘盼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和四年,判处被告人李正福、冯腾飞、田伟斌有期徒刑四年、三年零六个月和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董喜元身为孟州市畜牧局赵和镇动物防疫中心站负责人(站长),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本站检疫员李正福、刘盼和防疫员田伟斌、冯腾飞编造“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违规开具检疫合格手续的现象持续发生,共违规出具12150头生猪的检疫合格手续145份,导致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流入市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喜元、刘盼、李正福、田伟斌、冯腾飞身为孟州市畜牧局赵和镇动物防疫中心站工作人员,虽属孟州市畜牧局聘用人员,但属于国家机关从事公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对生猪进行监督检测而出具“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和相关检疫合格手续,且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董喜元作为该站负责人、检疫员,不认真履行监管及防疫、检疫职责,致使站内工作人员违规出具“三证”;被告人刘盼、李正福、田伟斌、冯腾飞没有严把生猪外运的检疫关,对应当监督检测的生猪,未检测而出具相关检疫手续,导致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流入市场,先后被多家媒体曝光,不仅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且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五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全省审结“瘦肉精”案24起 养殖户将慎重定罪

  会议上,焦作、新乡、济源等8个中级法院,省法院刑一庭分别介绍了审理“瘦肉精”案件的情况和做法。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审结“瘦肉精”案件24案63人,检察院撤诉1案1人。

  省法院院长张立勇指出,第一、二批“瘦肉精”案件的处理,产生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了全社会的一致好评,也得到了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和省委领导的高度评价。

  张立勇强调,法院有责任保护群众的餐桌安全。保护群众的餐桌安全,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决不能姑息,决不能手软。对犯罪分子的宽容,就是对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对犯罪分子的姑息,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残忍。“瘦肉精”产品可以诱发多种疾病甚至恶性肿瘤,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我们要坚决依法严惩此类犯罪行为。

  对于涉案养殖户的问题,张立勇表示一定要非常慎重。“一定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准确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在认定普通养殖户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人为地拔高”。

  省法院要求,各地法院要审慎处理好每一起“瘦肉精”案件,要推进审判公开,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进来。

  通过旁听案件审理,使他们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什么行为是犯罪的。

(责任编辑:UN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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