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忏悔书”的权力病理分析
文|本刊记者 | 石 勇
作为一个符号,一种象征,因“钱多、房多、女人多”而被称之为“许三多”的巨贪许迈永虽已被执行死刑,但他像幽灵一样,并没有真正离去。
近段时间,官方披露了这位原杭州市副市长“忏悔书”的部分内容,引发了公众大规模的围观。背后,是弥漫于全社会的“反腐焦虑”。
被处死远非许迈永获得巨大关注的兴奋点。在掠夺金钱、房子、美色的腐败收益时,论“单项成绩”,权力系统中也早有人比他玩得更出色。另外,在“忏悔”方面,他更是拾人牙慧——玩“悔过”,那几乎是贪官被惩罚时一个程序性的表演项目,包括文强这种曾经做出了死抗到底姿态的强硬分子都要来这一手。
但许迈永的“忏悔书”,不经意间,却在一堆套话当中暴露出了他真实的内心世界,其心理结构,恰恰与权力失范的制度环境是同构的——它们结合在一起,成为驱动一个官员贪腐的隐秘机制。
在多年的反腐中遗漏了的视角和真相,透过许迈永的“忏悔书”,一一得以展现。琐碎,却又触目惊心。
“忏悔书”隐藏的秘密
许迈永的“忏悔书”,当然不是卢梭或奥古斯丁的“忏悔录”——后者是在精神上对自己痛下狠手。
“忏悔书”都是贪官在被“双规”后写的,至少,还没见到忍受不了良心煎熬,或东窗事发的恐惧而主动坦白并写下“忏悔书”者。许迈永没有打破这一“惯例”。
就功能来说,“忏悔书”在内容上陈说的是“过去”,涉及贪官的成长历程,贪污受贿的过程,及分析自己变成贪官的原因等,但它指向的无一不是“未来”,希望得到同情甚至宽恕。祈求的对象,按照“忏悔书”里设定的语境,不是法律,不是公众,而是“组织”——毕竟,贪官在写“忏悔书”时,是在对“组织”说话。
实际上,“忏悔书”的出现原本就是反腐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往往是在纪检监察等部门介入到法院还没有审判时设置的一个程序,属于“老实交代问题”的高级版本。这样做,既预设了“组织”查处腐化成员的权力,同时又能贯彻“治病救人”的原则,还有利于贪腐案件的查清。这样的一个程序,因贪官尚未在法律上被宣布为“罪犯”,被置于封闭的权力系统内。
这决定了“忏悔书”的文本形式和话语内容,没有游离于官场话语体系之外,就像很多官场八股文一样,这也是它充满了套话的重要原因。按照语言哲学的说法,它属于一种比较另类的“话语格式”,能够迅速对双方的身份、地位进行界定和识别,从而进行一个权力等级的“再生产”。“忏悔书”相当于明确表示:一个贪官的行为无论能否界定为犯罪,他首先触犯了“组织”的纪律,“组织”的查处因此“逻辑在先”。
一般而言,无论是公文式八股,还是报告、讲话类的官场八股,都具有程式化的表演色彩,作报告者、讲话者并不附带个人的人格或情感。也就是说,作报告、讲话很八股的官员,只是在扮演一个非人格化的权力角色,而听他讲话的观众同样如此,双方只是在一场既定的权力演出中相互配合。八股文的性质决定了它更多地是用来确认、维护既有的权力秩序。正是看到了这一点,一些官员一扫这种陈腐风气,往往脱稿讲话,用个性和魅力把权力魅化为权威。权力是完全寄生于制度的,而权威则属于个人。
“忏悔书”当然也是一种表演。不过,毕竟是触犯了纪律的“组织”成员表演给“组织”看,它除了要遵循既定的“话语格式”,对“组织”权力表示认同外,还要根据“组织”在保证成员不违反纪律等方面的一系列预设和方法回答问题,解剖自己,表明自己并没有做到,而不是这些预设是有待反思的,而且方法不起多大作用。比如,“组织”预设,防止一个官员腐败的方法,在权力体系内,就是加强廉政教育,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那么,贪官在“忏悔”时,无一例外,都要涉及这些内容,而且没有任何质疑。
非常明显,“忏悔书”的文本内容在迎合权力体系反腐的预设、方法时,对腐败的原因提供了一套标准的解释。它不涉及“外部”对权力体系的制约和监督这一被认为是反腐的核心问题,而只是重复叙述在权力体系内,为防止腐败现象发生,进行教育、学习的重要性。
这在某种意义上对“教育学习”类的反腐方法提供了一种辩护。另外,当贪官的“忏悔书”被拿来作为对其它官员的警示时,又从反面把这样的逻辑演示一番,合法化了权力体系“自我监督”的先验渴望。
这是许迈永等人的“忏悔书”里透射出来的秘密。
贪官的心理畸变
许迈永重复了很多贪官所走过的这样一条不归路:从一个穷苦人家的孩子被“组织”看好,进入权力体系,改变了命运,不断得到升迁,到最后走向毁灭——就恍如被投入到一个黑箱里,从那头进去,出来时异化得面目全非。
仅仅是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召唤他这样干,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吗?并非如此。他是一个人。无论是作为一个拥有权力的人,还是内心里涌动着种种欲望,必须予以发泄的心理畸变者,都是真实的他。
任何一种权力体系的“准入制度”,事实上都难以检测一个人的心理背景。问题只在于,这一权力体系本身是否足够健康,它是否与人畸形的欲望“共谋”?
我们可以通过“翻译”许迈永的语言,破解他在和权力的“共谋”中,变成“许三多”的心理逻辑。
据许迈永在“忏悔书”里的自述,他出身于农民家庭,小时候家里很穷,并且还欠了一屁股债,他本人也曾经“起早摸黑、日晒雨淋”过。改革开放后,他家里收入大大增加,使他“感受到经济基础的重要”。
这种叙述就事实和态度来说都是可信的。在这么“忏悔”的时候,许迈永虽是在向“组织”表演,但主要是演给自己看,进行自我同情。从语境上看,他已经沉浸入“痛说革命家史”的抒情氛围中。
但其实,他也说了谎,并不是在后来,而是在一开始,他就感受到钱的重要了。贫穷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心理挫折。而对于许迈永来说,甚至已经是一种心理创伤,因为,通过后来家里有了钱的对比,以及对家里今后还会不会出现困境的焦虑,强化了他的不安全感。在心理上,钱变成了他的一种宗教,藉此方能获得心理的救赎。
只要贫穷所造成的心理创伤像阴影一样一直纠缠着一个人,他在心理上是无法活的。因此,在以后漫长的岁月里,克服这一心理创伤成为他最深远的驱力。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心理机制。对于除非买彩票中了大奖才可能改变命运的人来说,让自己在心理上生存下去的常用办法就是启动心理保护:认命。但对于许迈永来说,他在心理上不需要这样玩,他已经进入了体制,一个控制着诸多资源的权力体系,有机会扭转乾坤。他需要的只是:补偿。这种补偿,在心理上可以放大无数倍,而且永远不会满足。
许迈永说他是看到老板们财富迅速增长,心态才变得不平衡,而看到了“搞经济工作的领导”一顿饭就可以抵他一年工资,才“感觉搞经济工作真好”。这在某种意义上是真的。不过,它们只是他变成“许三多”的一个刺激而已。
很容易想象,刚进入官场时,许迈永受宠若惊,还未深谙其游戏规则,所以往好的方面表演自己,压抑着内心的欲望。而这一点,恰恰符合官场关于“新人”的形象扮演的预设,或者说是一个人刚进入官场,获得认同的一种自我定位。这为许迈永换来了在权力梯子中向上攀爬的机会。
1995年,当许迈永担任原萧山市副市长的时候,在权力的面具背后,真实的他终于浮现出来。此后,在既定的制度空间里行使,既不透明,也难以监督的权力,成全了他成为巨贪的“伟大抱负”。
像许迈永这样的人,成为“许三多”并不奇怪,而仅仅是“许一多”的话,反而不符合心理真实。对于他来说,占有金钱,追求的并非像靠工资吃饭的老百姓所追求的那种实际效用,而是一种心理补偿。而对于穷的匮乏,在心理上可以扩大为因为穷而得不到的一切东西的匮乏。因此,和金钱一样属于稀缺资源的权力、美女、房子,许迈永实际上也处于心理的饥渴状态。尤其是对美女的占有,是权力对稀缺资源进行掠夺的一项重要内容。拥有达两位数的情人,其实并不是许迈永有多么“厉害”,而是要在心理上体验到占有和掠夺的快感,这已经成为他治疗自己心理疾病的万应灵丹。
成为“三多”官员,显然具有一种歇斯底里的病理特征。但是,许迈永在心理上无法停下来,随之而来的对腐败的恐惧,只有通过不断地疯狂占有才能消除。
而说许迈永被难以监督的权力体系害了只有在这一点上才成立:它欠缺让人保持人性,或压抑其人性恶的制度设置,某种程度上,甚至已经成为加剧一个人在心理上产生病变的社会机制。
反腐的命门
公正地说,在进行“忏悔”的动情演出时,许迈永是投入的。他的心理真实对应着现实。正是如此,他的“忏悔书”,实际上是一个另类的反腐文本。
许迈永说“我从一个普通教师被组织上选拔担任城厢镇副镇长,从此走上领导岗位”。并且“我的每一次进步,都是组织关怀、培养的结果”。
这什么意思?这种基于“事实”的描述,在许迈永的心理上,会逻辑地产生什么?把他的话分析、转译一下,就相当于说,在他获得权力的过程中,给予其权力者并不是抽象的“人民”,“一切权力来自人民”的观念没有在他头脑中出现,在心理上更是没有丝毫影响。
他只知道,给予他权力的是“组织”,给予他关怀、培养的也只是“组织”。“组织”就相当于他的一个母体,他只具有忠于“组织”的道德和政治义务。至于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完全处于许迈永等人的视野之外。潜意识里,他就不认为自己对“人民”有什么义务——那只是一群被管治者。
不清楚许迈永是否认为,“组织”就是一个利益集团,一个封闭的、自律运转的权力体系,而不是一个受人民委托进行社会治理的“政治共同体”。但他的种种行为,毫无疑问背叛了“组织”一再宣扬的价值理念。
按照美国经济学家奥尔森关于“集体行动”的理论,如果一个集团足够大,其成员就倾向于“搭便车”:只想享受集团提供的“集体物品”(比如许迈永所享受的住房、小车、医疗等福利),而不想对集团的存在和利益作出贡献,因为从他个人的利益上来说是得不偿失的。但许迈永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像一些庸官属于“搭便车”,而是成为一种危害。假如考虑到庸劣分子既“搭便车”,同时由于被嵌于既定的权力节点,也具有维护集团存在的功能而尚可容忍的话,那么,许迈永之类巨贪由于引发了一种“合法性危机”,就绝不可能得到原谅。
许迈永在“忏悔书”里透露,自己“违法违纪”长达10几年,而这10几年,也恰恰是他不断得到提拨的岁月。并且,他还自信“即使出了事,组织上查,也会有人替我挡一下”。对于“制度失灵”的描述,这近乎直白。同时,它还揭示,在一个相对封闭的权力体系里,腐败利益共同体的形成几乎是一种必然。它或可紧密,形成“团伙”性质,或可轻散,在观念上,权力行使上保持默契。其功能,就是能有效地降低,或控制腐败的风险。
恰恰在这一点上,受自己的心理欲望控制的许迈永,在自信得到了现实庇护时,终于失去了对另一种现实的把握。
也许能让许迈永真正有底气的,只是“群众的举报涉及不到核心问题,他们掌握的只是一点皮毛,掌握不了实质,他们举报的只是道听途说的一些小事而已。只要自己不露马脚,不主动向组织反映问题,是查不到自己的”。
话说得清楚不过。官员的权力运作,“群众”只具有理论上的“监督”权利,却因缺乏相应的制度设置而无能为力。对于“群众”来说,官员的权力运作处于一个不可看见的状态,两者的信息完全不对称。逻辑上在先的知情权都无法兑现,监督权当然无从谈起。而同样糟糕的是,“组织”对许迈永等人的权力运作信息,也不太清楚,许迈永等贪官,在既定的权力节点上,具有了同时对上级和群众进行信息封闭的能力。也就是说,他们已经能够成功地把自己的权力,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制度和社会。
这才是反腐的最大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