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 王宇婷 通讯员 郭艳鸽) 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驾驶摩托车当街抢夺他人财物的王某某日前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据介绍,2010年4月13日21时20分至2010年10月18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先后采用驾驶摩托车的方法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回民区、赛罕区抢夺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背包,共作案67起,夺取他人现金、手机、相机、笔记本电脑、U盘、银行卡等物价值人民币173205元。事后,他将抢夺来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分多次卖给新城区人民路二手手机市场的刘某某,刘某某收购赃物总价值人民币34898元。
今年6月30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抢夺罪、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