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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未完成保障房城市禁止盖办公楼

来源:新京报 作者:杨华云
2011年10月01日06:20

  保障房未完成禁盖办公楼

  地方政府负责人将被问责,国办要求十二五期末保障房覆盖面达20%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中央政府提出,对完不成保障房建设任务的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监察部将对负责人进行问责。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国务院办公厅9月28日下发了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房的覆盖面要达到20%,该意见涉及到保障房建设的重点、扶持政策、保障房质量以及分配制度等方面。

  保障房重点为公共租赁房

  国务院明确保障房的重点为公共租赁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为实现公租房资金平衡,国务院提出公租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

  法人对住房质量永久负责

  为确保保障房的资金到位,国务院要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对于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意见同时要求各地,继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有些地方已经出现了保障房的质量问题,国务院此次强化了保障房的质量要求,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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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退出管理或将被强执

  保障房的分配公平和退出机制,一直是保障房制度运行中的难题。国务院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在退出机制方面,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以往对于应当退出而不退出的往往没有妥当的解决办法,此次国务院提出,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国务院提出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UN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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