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张先生夫妇参加北京一家旅游社安排的十一游。他们向该旅游社支付了2万元预付款,但没有得到入住钓鱼台国宾馆等高规格招待。张先生夫妇将该旅游社告到法院,要求对方退款。昨天,记者获悉,由于证据不足,丰台法院驳回了张先生夫妇的诉求。
去年十一期间,张先生夫妇从上海来京旅游。张先生说,2010年10月4日,他与老伴来到北京旅游,北京一家旅行社设置在万寿寺旅游服务点的工作人员表示,该旅行社可以安排他们住钓鱼台国宾馆,还可在中南海参加一日游,工作人员为此收取了二人旅游预付款2万元。然而随后几天,他和老伴并没有如愿住进钓鱼台国宾馆,更没有进入中南海参观,眼看着十一长假快要结束,他们只能带着遗憾返回上海。
事发后,张先生夫妇将这家旅行社告到法院。二人认为,他们与被告旅行社就安排入住、旅游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双方签订旅行合同生效。他们向被告旅游社支付旅游款后,旅行社却违反了承诺。他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旅行社退还旅游款2万元。
在开庭时,被告旅行社的代理人表示,2010年10月4日,张先生夫妇在该旅行社承包的万寿寺旅游纪念品商店内,购买了玉制工艺品,通过刷卡支付货款2万元。因此,双方之间是买卖关系,并非旅游合同关系,张先生夫妇所述不属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在10月4日旅行过程中,张先生夫妇通过刷卡方式向被告旅行社支付了2万元。法院认为,张先生夫妇认为与被告旅行社之间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但仅有他们单方陈述而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告旅行社经营范围包括零售工艺美术品,因此不排除双方有买卖关系存在,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夫妇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