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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提示:职工没有应纳税额也要“零”申报

来源:新华网
2011年10月06日17:07
  新华网广州10月6日电(记者 王凯蕾)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单位里很多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新的税法减除费用扣除额后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这类人群是否还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对此,广州市地税局表示,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法定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因此,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每月工资薪金所得,没有应纳税款的,也要在次月15日内进行“零”申报。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纳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王凯蕾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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