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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来源:新华网
2011年10月07日09:01
  新华网北京10月7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特别规定了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未依法裁定是否受理时,其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责。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督促下级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这位负责人说,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审查,或者审查后既不及时做出受理裁定亦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使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诉权形同虚设,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

  为加强审判监督,司法解释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可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作者:杨维汉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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