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省国税局获悉,该局结合我省沿海开发实际,制定出台了包括18条内容的《加快推进沿海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大单”列明:鼓励企业投资沿海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如到我省沿海从事港口码头、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等基础项目投资的,从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那年起,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全部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沿海大开发,现代基础设施需先行。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等重大基础设施的构筑是沿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省国税局相关人士说,“这无疑将刺激更多的民间资本投入到我省沿海大通道、主枢纽和公铁水空管综合交通网大建设的热潮中。”
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在沿海地区发展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对沿海地区从事先进制造业的企业,如风力发电企业,其交纳的增值税税后可返还5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软件增值税税负超3%部分全额返还。在沿海地区从事农、林、牧、渔业,按规定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销售自产农产品,符合一定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沿海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聚集和发展,沿海地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依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加计扣除50%。鼓励沿海地区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总部经济“南水北调”,我省现有的3580家高新技术企业大部分集中在苏南,税收新政明确,凡本省高新技术企业来沿海地区投资兴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或迁移至沿海地区,在有效期限内,不需要重新申请,可直接享受15%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有效期满后,企业迁移前后经营期连续计算,可直接再次申请。在本省内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如将总部设在沿海地区,省国税局也将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提出的汇总纳税申请优先办理。
记者看到,税收优惠政策还在创业投资、节能减排、出口退税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为企业在沿海地区投资经营提供了多方位税收支持。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说,酝酿半年多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和盘托出后,将引导更多民间资本参与我省沿海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更多带动力强的科技型龙头企业“面向大海”,推动沿海地区总部经济发展,把江苏沿海建成我国东部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
(郭穗萱 徐晓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