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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再次提高低保标准 城区农村提至2100元/年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10月10日12:24
  中广网长春10月10日消息(记者晁向荣)长春市日前决定对城区城乡低保标准进行适时调整。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标准的每月350元提高到375元,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标准的1800元/年提高到2100元/年。

  此次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由原标准的每月350元提高到375元,其中双阳区由原标准的每月290元提高到315元。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标准的1800元/年提高到2100元/年,年人均补助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500元,其中双阳区由原标准的1800元/年提高到2000元/年,年人均补助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400元。随着低保标准的提高,低保边缘户的标准也相应提高。长春市城区城市低保边缘户的标准由现行的家庭人均月收入351元至450元标准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376元至475元。

  据了解,今年以来,受多种因素影响,长春市的物价水平始终在高位运行。为切实保障长春市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大的影响,长春市已先后两次启动低保救助与物价波动联动机制,自4月至9月两次为全市14万名困难群众连续发放了六个月的临时物价补贴,累计补贴资金近两千万元。

  据悉,此次提高城区城乡低保标准所需资金将按原资金渠道执行。从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提高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对2011年9月底以前的已保家庭,在2011年10月份按照新标准领取城镇低保金;因提高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新增加的城区城市低保家庭,可按《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的程序,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家庭,按新标准及时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提高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对2011年第三季度以前的已保家庭,从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按照新标准领取农村低保金;因提高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新增加的城区农村低保家庭,可按《长春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申请,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家庭,按新标准及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作者:晁向荣
(责任编辑:UN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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