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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依法纳税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10月10日18:19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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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0月10日电 中新网能源频道从中国政府网上获悉,国务院今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1995年7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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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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