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政府强收客车班线经营权被指违法
●政府在配置公共资源时应如何把握自己的角色?其权力的边界又在哪里?此案引发许多思考
本报记者韩乐悟
一纸文件强行收回了车主苦心经营十几年的客车班线经营权。这使浙江省永康市政府被指违法行政并被告上法庭。前不久该案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人民法院开庭,虽未见最终分晓,但此案引发许多与政府行政相关问题的思考。
强行收车引发车主不满
2010年4月29日,浙江省永康市政府下发《关于印发永康至金华客运班线改造实施方案》(永政办发[2010]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宣布“依法收回承租合同已到期的17辆永康至金华客运车辆的班线经营权,终止车辆承租者与浙江双飞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客车租赁经营合同》,实行公司公车公营”。
文件以“租赁经营到期”为由,敦促上述客运班线经营者将车辆及经营权交回其挂靠单位双飞公司,并以时间节点的方式规定奖励措施:5月6日前签订终止协议的车主将得到80万元奖励,5月7日至8日奖金降为60万元,5月9日至10日为40万元,5月11日至12日为20万元,5月12日后不签订终止协议的,不享受奖励政策,且政府将强制收回车辆。
此文一出,如一石激浪,引发17辆客运车辆的60多位车主集体上访。原因是,1993年前后,这些车主通过投标获得了永康至金华的客运班线经营权,并自己出资买车进行运营。2000年9月,永康市政府以规范运输市场为由,强制要求各车主以挂靠形式与新设立的国有企业浙江双飞运输公司签订一份《永康至金华客车租赁合同》,而实质是各车主带着自己买的车子和证照挂靠在双飞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谁投资谁所有’的政策,这些车主应该是金华至永康客运班线的实际经营者和投资人。”代理本案的陈岳琴律师说。
但永康市政府出动1000多名警力和工作人员对上访车主围追堵截,并以软磨硬泡的方式强迫车主签订终止协议。2010年5月6日,60多位车主被迫与浙江双飞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终止协议,上交了车辆和证照。
终止协议虽然签了,车主并不认可这一结果。遂有了此次诉讼。
挂靠经营还是租赁经营
据陈岳琴律师介绍,前不久开庭审理这一行政诉讼案时,三位车主原告、被告永康市政府、第三人双飞公司参与了庭审。数十位当地长途客运班线经营者参与了旁听。庭审整整进行了一天。
庭审中,争议焦点有三,即永康市政府发布64号文件的合法性问题;本案三位原告提出赔偿请求的正当性问题;原告与第三人双飞公司的经营关系属性问题。
关于文件的合法性问题,被告永康市政府声称其发文依据是国有资产管理法第34条,但原告认为,该条适用的主体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即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而永康市政府的文件是以该市交通局报请市政府办公室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的,其合法性从程序上和法律依据的适用上都值得商榷。
庭审中,三方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原告与第三人双飞公司的经营关系,即到底是挂靠经营还是租赁经营。原告方列举了购车款发票、经营权投标公证文书等大量证据,并引用浙江省交通厅2006年的58号文件关于“挂靠经营”的明确界定来论证双方是挂靠经营,而非租赁经营。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是车辆的实际购买者和投资人,双方只是以租赁经营的名义行挂靠经营之实。”对此,被告和第三人均无言以对。
如何约束政府权力
《法制日报》记者被告知,摒弃挂靠经营,推进客运班车经营的现代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在浙江各地均有类似的情况,但各地处理方法不一,例如与此案班车对开的金华至永康班线车主已经全部成为浙江通济公司的股东,他们以车辆所有权入股持有78%股份,浙江安吉县的114位挂靠经营的车主则在2004年就合作新成立了联升运输公司,独立参与客运市场竞争。
“像永康市这样强行收车并不给车主任何补偿的,尚不多见。”陈岳琴说。
政府在配置公共资源时应如何把握自己的角色?其权力的边界又在哪里?此案引发许多思考。在此前有关本案的专家学者研讨会上,有法律专家认为,该案暴露了永康市政府行政的任意性。
那么,如何避免或防范政府行政的随意性?有学者指出,目前的问题是没有一个合法程序来约束政府权力,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利益受损后再寻求正义,然后遭到打压,最后成为维稳事件。就本案来说,这些司机作为从业人员,如果有代表可以参与政府政策讨论,可以在政策出台之前就有否决权或讨价还价权,就不用事后那么辛苦地维权。
有行政法学专家指出,政府对于交通运输特许权进行配置时,一是做好安全、价格、服务方面的监督,二是制定标准、规划,三是如果私人运营不下去了,可以应私人请求把牌照收回。一般来说,当私营者不愿意经营或无力经营时,政府才介入其中。
从本案看,2005年后这条线路的经营已有收益。私营者愿意去经营,且经营得比较规范。这种情况下政府将其收回,合理性上似乎存在问题。再者,即使政府有理由要收回,也应依法收回。而不能使用强权,“收你没商量”。“这等于在收的过程中给对方一种无形的压力,使得双方根本不能处在同等的权利上,无法谈补偿问题,属违法行政。”这位专家说。
另有经济学家指出,即使一个行业是特许经营,政府重点是以经营能力为淘汰标准,而不是指定经营者。
此案原告认为,被告的64号文件是明显的违法行政,请求法庭撤销该文件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公平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赔偿因其违法行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第三人因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而强行收走的原告的车辆和经营权,也应予以返还。
陈岳琴透露,尽管永康市政府的发文确有不当之处,但考虑到政府形象等诸多因素,法庭或许会促成案件和解。据悉,武义县法院的法官已于近日奔走于永康市政府和车主之间。期待该案能有一个让双方都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