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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对四类情形实施价格应急监测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10月11日12:40
  中广网济南10月11日消息(记者桂园)山东省法制办近日公布《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应急监测预警机制,对四类情形实施价格应急监测。

  这四类情形包括,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或可能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及异常波动的;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需要对相关商品和服务适度监管的;出现抢购、囤积重要商品现象的;其他应当实施应急监测的情形。《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本行政区域内出现下列几种情形之一,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启动价格应急监测预警机制,实施价格应急监测,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

  作者:桂园
(责任编辑:UN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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