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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贪夫妇受贿案终审 “贪内助”量刑畸轻遭抗诉

来源:兰州晨报
2011年10月12日00:13

  巨贪李人志夫妇受贿案终审宣判

  武威市检察院以“贪内助”解亚玲量刑畸轻提出抗诉,省高院裁定维持其缓刑原判

  备受瞩目的窑街煤电集团原董事长李人志与夫人联手受贿1107万元,913.8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李人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夫唱妇随”的李人志之妻解亚玲,以受贿罪从犯论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巨贪夫妇”未提起上诉,而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因对解亚玲的判决不服提出抗诉。记者获悉,省高院已于近日对该案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10月9日,武威中院接受委托对该案进行宣判,“巨贪夫妇”接过长达55页的判决书,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捺印,该判决当即生效。

  控方:

  “贪内助”量刑畸轻

  武威中院于2010年9月14日对该案一审宣判后,武威市检察院在收到判决书的第3天提出抗诉,认为法院虽然认定解亚玲参与共同受贿10万元,且系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理应对其在有期徒刑5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一审判决对其仅处以缓刑,属于量刑畸轻。此外,一审判决还对起诉书指控解亚玲参与收受其他6人共计188万元的事实,以“无证据、缺乏共同受贿的主观要件”为由予以否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以致造成量刑畸轻。据此,该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今年4月26日,该起抗诉案公开庭审时,检察员发表抗诉意见提出,首先,解亚玲作为与李人志有直接亲情关系和共同经济利益关系的家属,十分清楚自己的丈夫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的事实。在李人志长达3年多的受贿过程中,解亚玲已经完全形成“共收贿赂”的心理和主观意愿。应当说,解亚玲应当明知丈夫李人志的职权,以及对方送来财物的行贿性质和意图,况且,解亚玲在李人志接受调查期间还转移赃物。其行为在李人志受贿犯罪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帮助和辅助作用。

  辩方:

  一审判决无不当

  解亚玲的辩护律师、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尚伦生认为:解亚玲的行为缺乏刑事可责性,或者说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与李人志有共同协商受贿的行为,也无法证明解亚玲的行为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有必然的联系。而在解亚玲收受易某10万元贿款的行为中,其确实存在收钱后又将请托事项转告李人志的行为,当以受贿罪从犯论。同时,在法院两次审理过程中,解亚玲还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贿款也已全部追回。而法律对上述具备减轻处罚的行为并未作出幅度限制,故一审法院根据解亚玲的犯罪情节,以及在该案中的地位、作用,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其减轻处罚判处缓刑并无不当,请法院维持原判。

  终审:

  维持原判驳回抗诉

  省高院对抗诉机关所提抗诉理由及支持抗诉意见经审查认为,相关法律解释明确规定近亲属构成受贿共犯必须具备“通谋”的主观故意,以及受贿罪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两种行为。据此,法院认为解亚玲在收受王某等6人的贿赂时,并无证据证实她有向李人志“代为转达请托事项”和“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即李人志夫妇间未有过“共同为请托人谋利”的意思联络。而检察机关抗诉提出解亚玲的种种“认识明确”观点,并不能说明两人之间进行了“通谋”,也无证据证实其参与过李人志为他人谋利的行为。法院认为,行贿人之所以向李人志行贿,完全是基于李人志的身份而非解亚玲,而其得到财物仅是李人志与他人进行权钱交易的结果,是李人志对受贿财产作出的处置行为。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解亚玲不构成受贿罪是正确的。同时,法院认为原判决在量刑上的法律适用也是正确的。最终,省高院经公开庭审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本报记者 郭玉红

  ■案情回放

  现年54岁的李人志(正厅级)在担任国有控股企业华亭煤业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和窑街煤电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7年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合同签订以及职员职务晋升、调整、调动等公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81次单独或通过其妻解亚玲收受37个单位或个人所送的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1107万元。其中,解亚玲与李人志共同收受行贿人易某的10万元贿赂。此外,李人志对其价值913.8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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