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难辨的“借条”。
肇庆黄某凭一张借条称好友张某欠款,张某称借条系电脑打印伪造并要求测谎
黄某拒绝接受测谎,张某一二审均败诉申请再审成功翻案
有白纸黑字的字据在,欠债还钱貌似天经地义。但在广东肇庆,过去四年半间却发生着一桩离奇的借条案,被告收到诉状后大呼冤枉,称字据乃是原告用电脑补充打印所成,80万元债务纯属子虚乌有。
空口无凭,被告一审、二审均告败诉,但他一直在喊冤。他一方面委托律师就字据申请司法鉴定,另一方面约原告一起接受测谎仪的“洗礼”。在后续的再审环节,原告在对待鉴定、测谎等问题上的态度,让被告实现大逆转。近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黄某单凭一张借条要求好友张某还款80万元的诉讼请求。而二人之间的缠斗还远未结束。
文/图本报记者 张强(署名除外)
故事得从10年前说起。故事的男主角是两位中年男子,一个姓张,一个姓黄,两人交情颇深。在朋友眼中,张某属于“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且不善于拒绝,常有亲友向他求助。
自作聪明:
为置身事外通过中间人放款
张某在广州有两位老友梁某和魏某,2001年,他俩做生意急需资金,便向张某借钱,数额巨大,合计50多万元,这已接近张某承受能力的极限,让他很是为难。
张某恐怕会伤及朋友感情,但若硬着头皮行义气,讨债时如何是好?若到时两位老友大打感情牌施展“拖字诀”,他也会“面子上过不去”。
最终,张某想了个自认为无比周全的办法:他请了好友黄某做中间人,以黄某的名义借钱给梁某和魏某。黄某与梁、魏二人素不相识,万一日后出现债务纠纷,自己便可置身事外,由黄某出面讨债。黄某答应张某“友情出演”这台偷梁换柱的戏。
2001年11月23日和2002年1月16日,黄某分别与梁某、魏某签订了借款协议,总计借款54万元,由张某出资,分别于2001年12月2日和2002年7月4日“借道”黄某本人的账户打到了两人的账上。
事实证明,张某事前的“以防万一”纯属多余,两位老友信守合同,如期将上述借款还清。事情到此似乎该算画上圆满的句号了。
风云突变:
好友拿80万元借条“讨债”
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已渐渐淡忘了那两笔已经结清的债,但2007年1月30日,他意外收到法院通知:黄某以张某欠债不还为由,把他告上了法庭。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因为黄某手持一份抬头为《承诺书》的字据这也是他索债的唯一证据。《承诺书》称, 以黄某名义借款给梁某、魏某两人,两人所成立公司的一切经济责任与黄某无关,如有需要黄某承担的一切经济责任由张某承担。落款则是张某的亲笔签名,日期是2006年4月7日。
看到黄某出示的这份承诺书后,张某坚称自己从未欠黄某80万元。但他继而哑口无言,因为落款的确是他本人亲笔签名。
经回忆,张某向法官提出:这份《承诺书》的确是他签的,但《承诺书》的第一行文字在他签字时并不存在,是黄某后期添加上去的。
张某解释了这份《承诺书》的来由:2006年,距离他当年借钱给梁、魏二人已过去四五年的时间,那一年的某一天,黄某拿着事先打印好的《承诺书》找到张某,希望张某签名。黄某说他作为张某“偷梁换柱”一事的配角,担心梁、魏二人的生意日后出现问题牵连到自己,希望张某能在这份《承诺书》上签字,替他撇清责任。张某认为黄某过于多虑,但仍爽快地在承诺书上签了字。
黄某说,张某欠他54万元,80万元乃是本金加利息的总和。张某称,以黄某的经济能力,根本没有能力借54万元给他人,并出示证据证明黄某在2001年向他借过60万元。但在白纸黑字面前,张某百口难辩。2008年1月30日,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张某败诉。张某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真假难辨:
通过测谎讨回公道?
张某二审代理律师王春平认为,《承诺书》的首行文字极有可能是由黄某二次打印添加的。因为《承诺书》的首行与其余部分毫无逻辑关系,牛头不对马嘴。首行“捌拾万元”后缺少一个逗号,而这一句却是关键,他怀疑黄某在事后添加首行时为了控制格数,不得不省去那个本应不可或缺的逗号。
而且,80万元数额巨大,若这笔债务真的存在,借条内容不可能如此“山寨”只用简单的一句话草草概括,本金模糊不清,对利息这一重要事项只字不提。
在随后的庭审中,王春平对自己的猜测愈加深信不疑,因为黄某的呈堂证供有颇多自相矛盾之处,重要的是,他无法交代清楚那54万元巨款的来龙去脉。
王春平用放大镜仔细比对了《承诺书》复印件的各行行间距及字间距,认为有必要申请对其进行鉴定。黄某不配合,不愿交出《承诺书》原件,法院最终通过裁定促成了鉴定。
2008年8月29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就涉案的《承诺书》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称:“通过交错重叠比对,发现第1、2行文字行间距明显小于第3、4行文字行间距;第2、3行文字行间距与第3、4行文字行间距存在微小差异……第1行倾斜程度的差异和相对较为明显的行距差异对于正常的一次性排版打印动作而言,难以得到合理解释。但基于目前条件,尚不足以认定这些差异系二次打印所导致。”
王春平认为,司法鉴定虽然没有明确认定《承诺书》系二次打印所成,但其指出了疑点。张某究竟有没有欠债,黄某究竟有没有造假、说谎,用测谎仪测一测便知。
张某向二审主审法官提出了约黄某一起去测谎的请求,法官做了黄某的思想工作,但黄某坚决不去。
近年来通过影视作品的传播,公众对于测谎已并不陌生。测谎的原理大体如下:用几条电线把被测人的身体与测谎仪相连,被测人回答测试人的一连串提问。测试人选定各个提问的时间点,观察在那一小段时间内被测人生理参数的变化,从而推断出被测人有无说谎。
美国测谎协会曾统计显示:测谎结论的准确率高达97%以上。但在我国,测谎仪的法律地位尴尬,测谎结论往往缺乏直接的法律证据力。黄某不愿接受测谎,法官也无法“强制执行”。
二审的结局再次让张某失望,2009年3月25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依据司法鉴定“不能确定《承诺书》是否一次性打印形成”的结论,维持原判。
大逆转:
80万元还款要求被驳回
张某依旧不服,分别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和申诉。该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指定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其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肇庆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鉴定,但黄某拒不拿出《承诺书》原件。张某再次提出测谎,黄某也照旧拒绝。也正是因为黄某这种拒不配合的态度,让再审结果出现了戏剧性的逆转。
近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称:“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黄某对争议事实负举证责任。而从一、二审到再审,黄某提供的唯一直接证据就是《承诺书》。根据鉴定结论,存在二次打印的可能……该《承诺书》作为证明双方借款关系存在的唯一书证,从形式到内容均存在缺陷,证明力存疑。对于借54万元给张某的给付方式、给付时间、地点、数额等许多细节问题,黄某的陈述语焉不详,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再审期间,本院决定对该《承诺书》再次进行鉴定,但黄某坚决反对再次鉴定,在本院充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黄某仍反对再次鉴定并拒绝提交《承诺书》原件,终致无法进行再次鉴定。黄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了测谎的问题:“再审期间,张某再次申请对双方进行测谎,但由于黄某坚决反对,且现行法律对测谎在民事诉讼证据审核中的应用尚无明确规定,故本院没有实施。”
黄某的代理律师梁伟星昨日则向记者表示,他和黄某本人都对再审被“大逆转”的结果表示非常不满,目前正在着手准备材料,以备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一次的再审。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UN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