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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组织申请撤中南海香烟商标被驳 诉工商总局

来源:法制晚报
2011年10月12日13:50

  民间控烟组织起诉工商总局 此前申请撤销“中南海”香烟商标 但因缺乏事实依据被驳回 目前已向市一中院递交诉状

  本报讯(记者袁文)由于不同意撤销“中南海”作为注册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将坐上被告席。

  国内影响力最大的关注公共卫生领域的民间组织之一,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简称“新探中心”)已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诉讼书,起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

  昨日,记者在诉讼书中看到,新探中心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商评委关于“中南海”商标的争议裁决书,并责令商评委履行职责,撤销“中南海”作为注册商标。

  新探中心法律顾问黄金荣称,将“中南海”作为卷烟商标,既违反了《商标法》规定,又违反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他说,中南海目前是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这类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允许对这类商标进行注册。

  此外,2006年1月起在我国生效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不得以“可能对其特性、影响、危害或释放物产生错误印象的手段推销”。

  而“中南海”会让人产生该品牌“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权威”、“高品质”等错误印象,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公约”规定。

  据了解,2009年4月,新探中心向商评委发出申请,要求撤销“中南海”作为注册商标。

  今年8月1日,商评委裁决认为此申请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

  目前,新探中心已向市一中院递交了起诉书,正等待法院的受理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

  《商标法》生效前“中南海”已存在

  今天上午,国家工商总局称,在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前,不发表任何言论。

  在商评委此前开具的争议裁决书中,商评委未认可“中南海”商标违反《商标法》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说法。

  裁决书中写道,“中南海”商标于1997年注册,而现行《商标法》于2001年12月1日生效,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所以‘中南海’商标在2001年12月1日后仍然有效。”

  新探中心认为,“中南海”商标虽然是1997年注册的,但2007年续展注册时,新《商标法》已经生效,商评委应不予批准。

  北京卷烟厂

  撤销商标无异于灭顶之灾

  截至中午发稿时,记者未能与生产中南海香烟的北京卷烟厂取得联系。

  2009年12月,北京卷烟厂在向商评委提交的《商标争议答辩理由书》中提到,“中南海”注册商标的使用和注册都远早于《商标法》制定的时间,按照《商标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的精神,中南海商标应当继续有效。

  此外,北京卷烟厂称,撤销中南海商标,对于该厂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而且“对烟草行业来讲危害巨大”。

  文/记者袁文

  新闻链接1

  新探健康发展中心成立于2001年,曾多次与中国控烟办、中国控烟协会等单位和组织合作,发起控烟活动。

  如2010年呼吁开展“无烟两会”,2009年促成上海世博会退回烟草公司捐赠等。

  新闻链接2

  此前,国内已有几起与烟草业相关的诉讼。

  2007年,北京某大学教师刘某以其长期吸烟导致牙黄为由,要求“南京”牌香烟的生产厂家江苏中烟工业公司南京卷烟厂和销售该品牌香烟的北京国华商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洗牙费用350元。但2010年,法院终审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UN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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