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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海洋生态安全应当视为国家核心利益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梁嘉琳
2011年10月14日01:54

  由新华社《经济参考报》举办的“海上环境事故与生态安全”研讨会13日在北京举行。与会专家认为,海洋生态安全应同国防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一道,被视为国家的核心利益。他们呼吁,应以渤海湾蓬莱19-3项目溢油事故(以下简称“康菲溢油事故”)的经验教训为契机,强化环境事故监测和监管,畅通民事和刑事诉讼机制,理顺海上油气开发战略。

  “在康菲溢油事故爆发前一年,美国墨西哥湾就爆发了全球最严重的漏油事故。早在那个时候,海上油气开发的溢油风险就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国务院参事、国家能源局前局长徐锭明认为,海上油气勘探和开采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各种突发性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各部门应将非常态管理置于常态管理之中。

  在环境事故监管方面,多位部委专家均在会上呼吁,环保部、国土部、海洋局、交通部应建立更高效的部际协同机制,根治“九龙治海”局面。国土资源部海洋办公室原副主任萧汉强建议,国家应成立“渤海管理委员会”,制定统一的渤海管理法规;同时遵照“陆海统筹”的方针发展渤海海洋经济,并协调好环渤海经济区有关部门和地区之间的分工合作。

  多位与会人士强调,唯有透明信息,才能实现明智政策的普及推广和得到社会的认可。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所长施平建议,海洋溢油污染发生时,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全社会至少是学术机构公布溢油量等核心数据;允许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民间力量为清污、监测工作出谋献策和提供支持;同时,应及时发布沿海产品受影响情况,以减少社会恐慌和次生灾害。

  为避免重蹈康菲溢油事故覆辙,在海上油气开发战略调整上,萧汉强还指出“渤海湾不能进行掠夺式、破坏性的强化开采方式。”因为,渤海海域地质油藏特点就是构造破碎、断裂发育、油藏复杂,渤海湾是我国近海四大海域生态环境最脆弱的海区,部分地区由于地面沉降,海水入侵十分严重。

  萧汉强认为,在人为因素方面,近年来我国海洋经济高速发展,沿海地区人口激增和临港经济的兴起,已经给海岸带和海域的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压力。"渤海湾的生态文明建设应放在第一位,油气开发必须有控制、有节奏地进行。"萧汉强总结道。

  据记者了解,在对康菲溢油事故周边海域进行清污、堵漏的同时,有关方面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追究工作已同时进行。在官方,国家海洋局已启动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程序,并宣称将由其代表国家对康菲公司提出生态索赔,但此次溢油事故的生态损害评估报告和诉讼方案迄今未公开。

  "针对诸如康菲公司瞒报、漏报、谎报等故意欺骗的行为,可以根据保存的历史数据,作为处理相关后续事宜的法律依据。"烟台海诚高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君才建议,在海洋环境事故的监测方面,应建立以石油平台/浮标为载体的石油污染实时、在线、连续的监测网络,尤其应在相关石油泄漏严重的区域开展重点监测。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曹明德则建议,由于康菲溢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可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在民事责任之外,国家海洋局则可据此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曹明德指出,我国《刑法》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即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处以七年有期徒刑。

  另在民间,据透露,国内某律师事务所已接受500位渔民的诉讼委托,但面临取证难、立案难、鉴定难等问题。中华环保联合会秘书长顾问、空军少将吕克勤对此指出,应允许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环保类社会团体,向康菲公司发起环境公益诉讼。

  吕克勤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已向国家海洋局致函,表示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社团,愿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曹明德也强调,公众参与应当作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不二法门,考虑到诉讼泛滥的风险,可先不放开公民个人起诉。

  多数与会专家反对"中国政府管不住康菲公司"的说法,并为上述诉讼提供法理依据。徐锭明强调,《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为开采石油而设置的……陆岸油(气)集输终端和基地,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参与实施石油作业的企业和个人,都应当受中国法律的约束,接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徐锭明称,即便国内法没有详细条款,上述条例也两度指出:可"参照国际惯例"。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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