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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烟花爆竹禁放再征意见 个人最少罚款100元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2011年10月14日11:51

  本月22日前,市民可登录省法制办官网(www.sxzffz.gov.cn)查看全文,也可发传真至029-87294499,或发邮件到fzbajh@sohu.com,发表意见。  

  华商报讯(记者 李治燕)城市居民集中居住区等地禁放烟花爆竹;禁放区任何时间都不允许燃放;在允许燃放期间,除除夕至正月初一外,春节、元宵等其他法定节假期间23时至次日7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规燃放者,个人最少罚100元。

  经补充修改,昨日《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再次面向社会征集意见,修改后的草案对争议较大的禁放种类、燃放时间和地点等问题作了明确和细化。  

  禁放扩容  

  居民集中居住区须禁放   

  就禁放区,草案进行了细化,分为禁放区和限放区,要在城市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农村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禁放区,任何时间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在限放区,可在规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地点增加“城市居民集中居住区”。  

  禁放时限   

  夜间禁放提前一个小时  

  关于禁放时限,草案将原“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及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禁止在城市燃放烟花爆竹”条款,更改为“在城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除春节、元宵节等法定节假期间,以及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将原有节假日期间“0时至7时”禁放,修改为“在允许燃放期间,除除夕至正月初一外,春节、元宵节等其他法定节假期间23时至次日7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提前一个小时。据省法制办工作人员介绍,禁放时间提前是考虑到居民休息需要。   

  违规查处   

  个人最少罚款100元   

  草案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并可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禁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鹏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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