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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出台大病医保新规 年度限额不低于15万元

来源:中国江西网
2011年10月14日12:14

  中国江西网10月13日南昌讯(高洁 记者 邱辉强 报道)10月13日,记者从江西省人保厅获悉,为减轻参保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江西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医保”)已出台,大病医保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5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低于6万元。该办法将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据了解,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简称大病医保)是指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套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对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偿。

  大病医保缴费费率为缴费基数的0.5%左右

  据了解,大病医保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大病医保的缴费费率为缴费基数的0.5%左右,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大病医保,由个人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的费率和基数缴纳。此前已一次缴费参加大病医保的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含内退人员)等维持原缴费水平不变,并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大病医保待遇。

  大病医保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等由个人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大病医保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使用。大病医保费不得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超出指定“范围”大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大病医保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等及相关规定,超出范围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大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大病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5万元

  记者了解到,参保职工发生的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含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大病医保基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大病医保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5万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低于6万元。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相应调整大病医保待遇水平,大病医保参保年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一致。

  大病医保报销支付要尽量“便民”

  大病医保的报销支付流程由各统筹地区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结算的原则确定。大病医保必须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实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事大厅设立大病医保待遇支付窗口,提供大病医保业务咨询,及时受理大病医保补偿申请并支付医疗费用。大病医保的经办业务流程和医疗保险服务接受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考核。

(责任编辑: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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