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花销高丈夫“开溜”被诉
孙某与张某于1997年恋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现为初中三年级学生。2008年3月,妻子孙某被医院确诊患有尿毒症,每年需医药费9万余元。
孙某治疗初期,丈夫张某一直悉心照料。但自2010年1月起,张某不再出钱为妻子治疗,开始推脱照顾妻子,并时不时提出离婚要求。
孙某患病后失去了工作,又无其他收入来源,丈夫不再支付医疗费,她只能出院休养。为此,孙某于2011年3月将丈夫张某告到法庭,要求其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
庭审时张某辩称:“她患病后,家里的所有收入都用在了给她看病治疗上。现我父母身体有病,需要我尽赡养义务。孩子在上学,也需要抚养。我现在每月收入只有3000元左右,确实无力再给她出钱治病。”
房山法院贾小翠: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
本案中,孙某生病不能正常工作,且没有生活来源,有权要求丈夫尽扶养义务,给付生活费。最终,法院根据张某月收入情况,判令其每月支付妻子生活费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