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公益机构吁制定盲人自考规范 目前仅广东可报考

来源:新京报 作者:魏铭言
2011年10月15日04:21

  本报讯 (记者魏铭言)今天是第二十八个“国际盲人节”。昨日,一封致全国高等教育自考委员会“关于制定保障盲人参加自学考试的业务规范”的建议信,从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寄出。

  “我们希望全国自考委能参考广东省鼓励、支持盲人自考的做法,尽快制定关于保障盲人参加自学考试的业务规范,使盲人也能无障碍地参加自学考试,享受到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北京益仁平中心协调人杨占青说。

  调查

  多数省份无法确定能否参考

  广西二级视力残疾小伙章安(化名),看到北京“盲女”董丽娜两次参加自考均遭拒绝的报道(本报9月29日报道)后,耗时一周,致电全国31个省级自考委员会,就盲人能否报名自考以及考试时能否为盲人提供电子试卷进行调查。

  从打通的16个省市自考委(办)电话答复来看,仅广东省明确表示盲人可参加自考,其他省市均表示因无先例,无法确定盲人是否可以参考。有13个省市区(天津、重庆、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和新疆)表示因无先例,没有盲人参加自学考试的相关规定。

  在有无“人声读卷(口头答题)或电子试卷(电脑读屏)”的调查项中,除广东省表示(广州)应该有之外,其他省市均表示没有。

  建议

  全国自考委应制定追责制度

  杨占青称,《残疾人保障法》等现行法规明确规定,残疾人享受平等受教育权利,自学考试报名资格不受性别、年龄和教育程度等条件限制。然而章安的调查却表明,现实中盲人自考报名存在很大障碍。

  益仁平中心发出建议信,希望能改变盲人自学报考难的现状。建议信建议,全国自考委应尽快制定关于保障盲人参加自考的业务规范,首先要明确认可盲人报名自学考试的资格,其次要采用技术手段为盲人参加自学考试提供无障碍环境,如采用“读屏软件”、“电子试卷”等辅助办法,为盲人参加自学考试提供条件。

  另外,建议信指出,全国自考委还应制定相关的监督、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推诿、拒绝盲人报考申请及未为盲人提供必要的考试辅助器具的主要人员责任,采取行政问责、通报批评等形式处分。”

(责任编辑:UN055)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