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中央政府对实施了5年的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昨日发布并实施。
事故报告主体分为6类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2006年2月公布的,相比该预案,新版预案在细节上作出了多处修改。
比如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旧版预案规定了明确的报告时限,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
新版预案则对报告主体细分为6类,并针对不同的主体确定了相应的报告时限。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
对于监管部门的报告时限,预案规定,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卫生部报告。
学校事故提高响应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后,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