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深圳讯 记者程伟报道:昨天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宋山木强奸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宋山木情绪十分激动,他说必须要陈诉自己的意见,如果不让他说就把他带走,他就一头撞死在法庭。
宋山木声称,受害人和受害人男朋友之前进行了串通,如果法院仅凭受害人的陈述就定他有罪,是全中国男人的悲哀。宋山木还表示,他对终审判决不服,他要申诉,要告到底。
去年12月,罗湖法院对宋山木案作出一审判决:宋山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205.87元。一审宣判后宋山木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宋山木违背被害人刘某意志,采用语言威胁及拍摄裸照等手段胁迫被害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上诉人宋山木的强奸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查,本案现有的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宋山木强奸被害人刘某的事实,被害人的陈述稳定,对案发的细节包括双方的对话有详尽的陈述,陈述的内容符合在被胁迫之下所作出的反应,能够得到相关证据的支持及解释,宋山木在与被害人无男女恋情关系的基础上,仅因为宋的表白并不足以让被害人在处于月经期内主动提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现有的证据也并不能证实被害人试图通过与宋山木发生性关系获取经济上的好处或者工作上的好处,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陈述中的种种疑点,并不能否定被害人是在被胁迫之下所作的各种行为表现,也不能因此而认定宋山木的供述是真实可信,相反,通过对宋山木供述的分析,其供述的内容并不符合常理,也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而宋山木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进行测谎测试只是为侦查提供方向的手段之一,测试的结果并不具备排他性,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无需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测谎测试。综上,宋山木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法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案三焦点
焦点一
被害人是否自愿与宋山木发生性关系
据已查明的事实,宋山木在刘某进入其公司工作后即对刘有所企图,其间为取悦刘某为之做过一些事情,如交罚款、买药、调动到待遇好的工作岗位等。刘某虽予以接受,但没有与宋山木发展为恋爱关系,也没有情人般的亲密交往,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对宋山木除雇员对雇主外的其他感情或期望。刘某的陈述、宋山木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宋山木之所以将刘某带至案发现场,是刘某决意辞职并明确拒绝宋山木的挽留,这一事实完全可以排除刘某想通过宋山木获取工作上好处的可能。
同时,从多位证人证实的刘某案发后回到住所后的言行表现,主动告诉其男友被宋山木性侵犯以及选择于案发次日凌晨报警将如此重要个人隐私公开的事实,也可以排除刘某想从宋山木身上获取金钱上的好处的动机。因此,刘某没有自愿与宋山木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愿望。
焦点二
宋山木有否打电话和拍裸照恐吓刘某
刘某案发时正值月经期内,就其自身生理而言,并不可能自愿和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除非有其认为比身体健康更重要的如深厚感情、利益或受到强迫,否则其不可能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刘某在发生性关系之前并无仰慕宋山木,在发生性关系前、之间和之后均无向宋山木提出过任何利益上的要求,且刘在案发后并没有留在山木集团接受宋山木所称的可能给予她的好处,故她除了被强迫与宋山木发生性关系,并无其他可能。因此,刘某称被宋山木所强迫是符合常理的。
刘某关于宋山木打电话叫“小三”来及逼其拍裸照的陈述,并没有得到宋山木案发当晚电话通话记录及宋山木相机内的内容所印证,似乎宋山木的供述比刘某的陈述更真实。其实不然。先分析宋山木的供述,刘某在宋的劝告下不但表示不辞职了,而且主动勾引宋山木,宋山木是在被动的情况下与刘发生了性关系。刘某为了什么和有什么理由会主动提出与宋山木发生性关系?如果是自愿和主动发生性关系就不需要报警了,想得到什么直接向宋山木要即可。宋山木的供述明显违背常理,且与案件的发生、结果相悖,是虚假的。
再分析刘某的陈述,刘某并无和宋山木发生性关系的理由,也没有要从宋山木处得到好处的目的,且当时正来月经,不可能也没理由主动要求和宋山木发生性关系,其陈述受到宋山木的威胁,并称当时所处陌生环境和现场只有其和宋山木在故不敢反抗是符合常理的,这与其案发后报警是吻合的,其陈述宋山木打电话叫人来和拍其裸照进行威胁,虽没有得到宋山木电话通话记录和宋山木照相机内容的印证,但可以作出合理解释,宋山木打电话给“小三”的用意是要给刘某内心造成威胁,并没有真正拨通电话,刘某的陈述中也证实当时没有听到电话中有对方的声音,而宋山木的照相机里的内容是5月4日以后的,且宋山木故意将5月4日以前的内容删除掉并用新的内容将内存占满,使得5月4日前的内容无法恢复,宋的此举可疑,完全有可能是宋将裸照删除了,也有可能没有真拍照,也有可能现在的内存卡是重新换上的。只要刘某的陈述符合常理,符合案件事实,虽未得到印证但有合理解释,同样可以认定其真实并采用。
焦点三
没有马上报案与是否自愿有没有关系
刘某在案发后没有立即报案,而是打电话向其男朋友哭诉,对是否报案心里矛盾,这完全符合其作为一名刚出校门涉世未深的年轻未婚女子的心态,毕竟报案就等于将个人隐私公开了,对其名誉和今后的生活都将有重大影响,对报案表现出犹豫是正常的。刘某陈述其当时有两个想法,想不声不响地离开公司,但又担心被拍的裸照以后对其不利,在其男朋友的鼓励下,她还是选择了报警。刘某的陈述符合生活常理,不能以其没有立即报警便认为其是自愿与宋山木发生性关系。至于山木公司汇到其账上的5772元是其报案后的事情,且其中有部分是其工资,多出的部分有可能是宋山木自认为给出的补偿,但也只是宋个人的想法,不能以此认定刘某当时是为了钱自愿和宋山木发生性关系。
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