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国家食药监局:医院科室未来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汪丹
2011年10月18日03:11

  本报讯(记者 汪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应由专门部门负责,其他医务人员不得染指。国家食药监局昨天透露,《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日前正式实施,旨在加强药品质量监管,规范用药行为。

  办法特别指出,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并禁止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药品。但记者注意到,处罚规定没有明确,只是“责令医疗机构给予相应处理”。

  医疗机构对购进药品要逐批验收,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批号、生产日期、供货单位、价格等信息。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复印件,以及税票和药品清单,至少应分别保存5年和3年。储存药品应有专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按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其中,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放置在不合格库(区)。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临时存放药品的,应配备专柜。同时,建立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药品发放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能供本单位使用。未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也不得使用对方配制的制剂。每年,为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为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应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并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一旦发现假药、劣药,立即停用、就地封存,上报监管部门,不得擅自处理。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也要立即停用,通知药企或供货商。需要召回的,积极协助药企召回。

  药品监管部门需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抽验,定期公布抽验结果,并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

(责任编辑:UN055)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