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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下月施行 创办个体门槛降低

来源:中国江西网
2011年10月18日10:59

  新政特点:“三放宽、二取消、一强化”

  解读效果:创业门槛低了创业热情高了

  个体工商户资金要求少、经营规模小,是社会创业的首选,任何一个有关个体工商户的政策颁布实施,都会在社会上造成极大影响。日前,记者从工商部门获悉,国务院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作为《条例》配套行政规章的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届时,从1987年施行了24年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被废止。

  下月起就将实施的《条例》及《办法》与以往相比有何变化?

  创办个体门槛降低了

  “《条例》及《办法》的实施,首先将惠及现有个体工商户,而且由于门槛的降低,将极大地激发社会创业创办个体的热情。”南昌市工商局个体处处长曾黎明表示,与过去相比,《条例》及《办法》的“三放宽、二取消、一强化”尤为突出。

  跟以往相比,《条例》放宽了可以成为个体经营人员的范围。原暂行条例规定,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范围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现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新的《条例》还放宽了经营范围,原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今后,只要是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登记机关都将依法予以登记。

  《条例》对经营规模的限制也相应放宽。原来的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两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从下月起,个体工商户将“根据经营需要可以招用从业人员”。

  除了放宽条件外,《条例》正式将国务院2008年批准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通知精神,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取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的规定,除非被注销或吊销等,今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将长期有效。

  “新《条例》强化了地方政府服务个体经济发展的职责。”曾黎明说,《条例》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采取措施,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扶持;对主要由社会困难群体构成的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流动摊贩)的管理,规定由省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合理引导规范,化解社会矛盾。

  利好拉动社会创业热情

  个体工商户分布在社区、乡村的角角落落,不但解决了部分群众就业问题,而且为群众消费提供了极大便利。

  “前几周,工商干部就上门给我们讲了新《条例》的情况,还给我们发了宣传资料,其中包括取消了工商管理费的规定。”在洪都南大道开小型超市的刘先生高兴地说:“新《条例》利好不少,一年下来能够节省不少费用。还有,以后营业执照也不要换照了,只要按时年检,不丢失,将长期有效……”一口气,刘先生就给记者讲了一大串《条例》及《办法》带来的实惠,满脸笑意,显示出其对未来信心满满。

  作为承担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职责的工商部门现在情况如何呢?青云谱区工商局个体科科长刘敏表示,从受理个体登记注册情况来看,《条例》及《办法》公布后,咨询、申请办理个体户注册登记的人明显增多,国庆节后10天内,仅青云谱区工商局就新登记个体工商户283户,比去年10月全月登记量还要多50多户。(作者:蔡颖辉 来源:江西日报)

(责任编辑: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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