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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公司状告3家上级讨欠款 省农业厅被判还钱

来源:云南网
2011年10月18日11:29

  为了讨要上级单位借走的12万元钱,省乡镇企业矿产公司现任法人朱斌代表公司将曾经的3家上级单位云南省乡镇企业局、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工信委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家单位共同偿还这笔款。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省农业厅归还这笔款。

  记者了解到,1984年,省乡镇企业局成立了省乡镇企业矿产公司。1992年8月20日和1993年4月1日,省乡镇企业局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向矿产公司借款12万元。2005年,矿产公司因欠银行2400万元债务,被法院查封。现任法人朱斌于2007年上任以后,为了筹钱缴纳困难职工的社保,多次找上级单位催讨这笔款。在此期间,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查明:1992年8月20日,省乡镇企业局向矿产公司借走的12万元,并没有进入该局的账户,而是拿去买了一辆“蓝鸟”轿车。2004年后,这辆车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使用。

  随后,省乡镇企业矿产公司将省乡镇企业局、省农业厅和省工信委3家上级单位告上法庭。去年9月,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省乡镇企业局偿还这笔借款及利息。

  一审宣判以后,省农业厅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省农业厅认为,2009年省政府进行机构改革,省农业厅加挂省乡镇企业局的牌子,因省乡镇企业局已不存在民事主体资格,但其牌子挂在省农业厅。一审法院判令省乡镇企业局还钱,会将义务转嫁到省农业厅头上。另一方面,省工信委多年使用原省乡镇企业局向矿产公司借钱购买的汽车,赔偿责任应由省工信委承担。

  昆明中院二审认为,经过政府机构改革以后,省乡镇企业局不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省农业厅承继了省乡镇企业局的乡镇企业行业管理职责,也收到了省乡镇企业局的固定资产85万元。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省乡镇企业局这笔借款应由省农业厅来归还。

  据此,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省农业厅向省乡镇企业矿产公司归还12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

  柏立诚

(责任编辑:UN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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