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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交警强奸坐台小姐 一审被判4年大喊冤枉

2011年10月20日14:43

  来源:《温州晚报》

  《那一夜,到底发生了什么?》后续

  交警强奸坐台小姐一审被判4年

  宣判结束后,他迟疑了好一会儿,随后大喊冤枉

  今天上午,鹿城法院对备受关注的“交警强奸坐台小姐”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因犯强奸罪,交警郑某被判有期徒刑4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790元。

  □张银燕 鹿轩

  今天上午,当郑某被带进法庭时,他的母亲对他喊:“要坚强活下去。”郑某没有回话,被法警带至被告人席上。

  9点30分,经办人宣读判决书。

  今年2月10日晚,郑某和朋友在温州市区“利玛KTV”娱乐时认识了陪酒小姐孙某。当晚12时许,郑某通过公关将孙某带至海上天私家菜酒店包厢吃夜宵。至次日凌晨2时许,郑某趁孙某醉酒之际,将孙某带至黄龙康城自己家中实施强暴。孙某与家人随后报警,郑某当晚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郑某系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一名民警。因为他的身份,此案备受关注。

  案发后,孙某经医院诊断患轻性抑郁症,回老家接受治疗。孙某遂提起附带民事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99483元的诉讼请求。

  因涉及个人隐私,鹿城法院于6月2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提请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郑某及辩护律师提出双方事先有“出台”的合意,本案系嫖资纠纷等辩解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妇女醉酒之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的诉讼请求中,对于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部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予支持,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法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书宣读完毕,经办人问郑某对宣判结果听清楚了没有,郑某迟疑了好一会儿。而当他被带出法庭时,他的母亲对着他喊:“你不是强奸犯,妈妈没有为你感到羞耻。”听到母亲的话,郑某大喊了两句冤枉。

(责任编辑:UN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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