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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公司员工下班被搜身 索赔15万一审已被驳回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郭彪
2011年10月21日08:04

  南方日报讯(记者/郭彪) 珠宝公司因为行业特殊,安保措施一直有紧无松,以致劳资双方常因此发生争议。近日,在深圳市甘露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工作的肖先生将公司告上法庭,称其入职6个月来,一直遭到保安的非法搜身,精神备感紧张,甚至常做噩梦,故而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罗湖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肖先生的诉求,肖先生不服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原告:搜身半年 噩梦连连

  据肖先生诉称,自己于2010年9月进入深圳市甘露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后,他发现公司对他和其他员工出入时实施非法搜身,虽然他进行了拒绝,但无济于事。在该公司工作的6个月里,搜身给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和负担,导致出现失眠、作恶梦等情况,致使其无法继续自学法律专业。今年2月27日下午,他离开公司时再次遭到保安非法搜身,于是忍无可忍当场拒绝并报警。派出所出警后,认为此事应向法院起诉或向劳动部门投诉。次日,他被公司辞退。

  肖先生认为,公司对其非法搜身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其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和人身自由,并且已经严重侵害其心理健康。为此他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被告:搜身是经职工大会通过的

  一审开庭时,公司方辨称,公司生产所用的K金粉原料和成品易于隐匿携带,所以公司为杜绝盗窃,专门制定了《安全制度》,对进出厂区的员工实行安全检查。但是,保安对员工的搜查并不像肖先生讲的那样系属非法搜身,而是使用探测仪器在外衣表面进行检测,并不暴露身体的任何部位,也没有接触到其身体,所以肖先生并不会因为接受安全检查而丧失社会尊重和人格尊严。

  另外,公司方还指出,该《安全制度》是2007年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予以公告的,在员工手册中也有列明,其约束力对全体员工有效,并非专门针对肖先生一人。而且事实证明,仅在肖先生工作的半年内,公司就先后发生了两起员工盗窃事件,均在过门安检时查出,可见搜身之必要性。

  随后,在经过多方审查后,罗湖法院认为,就被告提供的搜身录像来看,保安在肖先生下班时并未对其采取非法搜身行为;且被告方作为贵重金属加工企业,出于安全考量,对出厂员工进行检查,并无不妥。遂裁定,驳回肖先生的全部诉求。

  二审庭争:原告入职有预谋?

  一审判决下达后,肖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该案昨天在深圳中级法院二审时,肖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多张照片。照片显示,保安并非只用仪器探测,还用手搜查了他的身体、衣服口袋等部位。肖先生述称,他当场表示拒绝,但公司领导抛出一句“不愿搜就不能走出公司的门”,随后还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

  肖先生认为,公司员工在下班出公司前,已被要求交回当天领取产品的数量、重量,并经过管理人员核实无误并发给出厂证明后才可出门的,这个制度已经相当严格。虽然还发生了员工盗窃事件,但不能就因此就将全体员工纳入被怀疑的对象,使大家每天都背负着小偷的嫌疑,这是对员工人格的蔑视。

  对此,被告方坚持一审意见,认为安全检查是公司正常的管理制度,合法合理有必要。对于肖先生提交的几张照片,被告方代理人指出,这是肖先生恶意取证!当日,肖先生故意将一枚硬币放在口袋里,诱导保安搜查他的口袋,所以该证据非法。

  庭上,被告方还指控肖先生入职该公司是别有预谋。被告方称,入职时,肖先生故意不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后却提出起诉,索要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被告方强调,肖先生此前和其他公司也有类似纠纷,这些纠纷在罗湖法院有记录。对此,肖先生辨称,入职时公司给的是空白劳动合同,却要求员工直接签字,拒签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硬币放在随身口袋里,是很正常的事,没有证据显示他是故意实施诱导行为。

  随后,法官主持了当庭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没有当庭达成协议。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UN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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