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获准首批试点自行发债
2011年发行额度为69亿元,3年和5年期限各占50%
南方日报讯(记者/卢轶) 财政部网站昨日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广东以及计划单列市深圳将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同批获准试点的还有上海和浙江。记者昨日从省财政厅获悉,2011年广东(不含深圳)自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额度为69亿元,债券期限为3年和5年,两种期限各占50%。募集资金将按财政部要求用于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贯彻中央扩大内需项目的地方配套以及部分省重大项目。
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此前,地方政府性债务均由中央代地方发行。自行发债可以说是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与地方自主发债之间的一种过渡方式。而自主发债,大致可以理解为“项目自主、发债规模自主、发债用途自定、偿债自负”的一种发债机制,相较自行发债,地方政府主动权要更大。
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为降低自行发债风险,财政部要求试点省(市)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已经具备自行发债的基本条件。广东财政收入已连续20年位居全国首位,具有较强的还本付息资金保障;我省已有的交通、水利、中期票据等多个省级融资平台的运作管理经验,也为我省自行发债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管理经验和一定的资源支持;而我省相对发达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活跃的资本市场、充裕的市场资金更为我省自行发债提供了坚实的资金后盾。
另据了解,深圳市2011年自行发债额度为2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