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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煤气总公司老总夫妇合谋受贿90余万元获刑

来源:正义网
2011年10月21日09:42
  正义网海南10月21日电(记者 李轩甫 通讯员 张小思 曾鹏)由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并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海口市煤气管理总公司原总经理符洪及妻子何永受贿一案,10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符洪有期徒刑7年;何永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8年期间,海口市煤气管理总公司与海南宁龙实业有限公司持续合作开发房地产等项目,时任海口市煤气管理总公司总经理的符洪对于双方合作的项目及合作项目资金的使用均有审批权。合作期间,被告人符洪、何永非法收受蒋某某贿赂款90余万元。

  2002年,符洪、何永欲购买海口市金贸中路1号半山花园小区的房产。一天,符洪与蒋某某在海口市滨海大道原香江德福酒楼喝茶时,向蒋提出其想在半山花园小区购买一套房,需要资金50万元,蒋听后表示50万元由他支付,并让符洪提供一个账户。事后,符洪安排其妻何永与蒋联系办理转款事宜。何永向符提供了一个公司的账户。2002年11月18日蒋某某将50万元转入被告人何永提供的账户。

  2003年,被告人符洪、何永购买了海口市滨海大道紫荆信息公寓10楼C座房产。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符洪请蒋帮忙看如何装修,蒋为了使双方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展,提出为该房安排装修设计,符洪表示同意,并随即安排何永与蒋一同负责紫荆信息公寓10楼C座装修具体事宜。后蒋委托覃某装修紫荆信息公寓10楼C座,并与覃某分别以宁龙公司与港天利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了装修合同,蒋同时交代覃按照何永的要求进行装修。后覃在房子的格局设计和选材用料方面都按照何永的要求进行装修。工程完工后,蒋通过转账、付现的方式陆续向覃某支付了该房的装修款306929.45元。

  在2005年至2008年间,时任海口市煤气管理总公司总经理的符洪每年均出国考察一次,蒋某某为了得到符洪对于双方合作项目的支持和帮助,符洪每次出国考察前,蒋均送给符洪美元5000元,四年累计送给符洪美元20000元。

  此案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早在2008年3月27日、4月3日对被告人符洪、何永立案侦查,立案侦查之前,被告人符洪、何永已潜逃。2010年6月28日,符洪、何永主动到海南省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

  作者:李轩甫 张小思 曾鹏
(责任编辑:UN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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