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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租用棚屋因违建被拆 数万元押金租金未追回

来源:人民网
2011年10月21日16:44
  人民网温州10月21日电(实习记者 郑贤敏 通讯员 范绪锴)日前,记者接到市区牛山南路的陈先生反映说,他租作仓库用的棚屋在拆违行动中被拆除了,但是至今仍有数万元的租金和押金没有追回。经记者核实,出租棚屋的村民谷某拖欠陈先生约3.25万元租金和押金已数月之久。

  陈先生说,他于2009年租用了谷某在瓯海南堡沙门住宅区的一间约335平方米的棚屋做仓库,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09年3月15日至2012年3月15日,年租金7万元整。合同中还特别注明,若因拆迁等原因致合同中止,出租方将按日期计算退还剩余租金,并承担搬迁所需的一切费用。此外,陈先生还向谷某交了5000元押金。今年,因为棚屋质量问题,双方协商后将年租金降至6万元。

  今年6月,这处棚屋因属于违章建筑而在“六先拆、违必拆”行动中被拆除。此前,陈、谷二人早在4月份便收到了当地行政执法部门的拆违通知,并约定该租赁合同于5月30日中止。随后,陈先生于5月下旬将货物搬空,谷某退还了陈先生2万元租金,但剩下的约2.75万元租金和5000元押金至今未退。谷某说,被拆的棚屋是他和另外两个村民合伙搭建的,剩余未退的租金应由他的两名合伙人退还给陈先生。

  温州市高策律师事务所的吴建胜律师认为,因为双方的租赁合同是建立在一处违章建筑之上的,属于无效合同,但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法律原则,事实存在的租赁关系中止后,谷某应退未退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因为这笔钱是谷某收取的,应由谷某退还陈先生。若谷某拒不退还,陈先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谷某履行还款义务。
(责任编辑:UN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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