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走在回家路上,离他不远的马路上竟然发生一起车祸,一辆公交车与出租车相撞,公交车被撞后,又驶向右侧将他撞伤,后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公交公司和出租车公司相互推诿,到现在也没人赔一分钱。”昨天,李先生拨打早报热线82888000说,他不知如何是好。
据李先生介绍,公交公司司机江某驾驶的大客车与张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致使大客车又驶向右侧将他撞伤,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司机认为车不是他的,他只
是受人雇用开车;出租车车主王某认为,人不是他撞的,他不承担责任。而公交公司认为应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由江某、张某承担责任。出租车公司则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当,他们只能承担两车相撞责任,不承担大客车撞人的责任。
律师说法: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岛城律师事务所的吕庆立律师,他认为,江某、张某驾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二人是在履行营运职务时肇事,江某的赔偿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张某系王某雇用的司机,赔偿责任应由王某承担。王某所有的出租车车籍在出租车公司处,且出租车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并收取管理费用,出租车公司应对王某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陪护人员住宿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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