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裴晓兰)宋女士乘坐电动自行车时,撞上路边遗洒的沥青堆后受伤,她起诉环卫、城管和路政部门索赔。记者昨天从顺义法院获悉,经调解,顺义区城镇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补偿了宋女士3000元。
宋女士诉称,去年7月24日晚,她乘坐别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顺义区顺平辅路铁路桥下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撞上路边遗洒的沥青堆摔倒受伤。她认为事发地段属顺义区城镇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顺义区城管监察大队、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顺义公路分局管辖,起诉要求三单位连带赔偿9000余元。
顺义法院一审认为,事发路段属于顺义环卫中心清扫范围,但该中心对遗洒物不可能随时发现随时处理,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宋女士确实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酌定由环卫中心补偿她3000元。宋女士和环卫中心均上诉。后经市二中院调解,环卫中心同意补偿宋女士3000元。
(责任编辑:UN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