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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职的“职务侵占”

作者:张怡
2011年10月25日12:36

  本来明晰的民事经济纠纷案却被套上刑事犯罪的枷锁,本来独立经营的代理人却被强说成所经销商品的生产方的员工,本来有账可查白纸黑字的款项数额却在收据、判决书中呈现三个差额颇大的数字。

  不在职的“职务侵占”

  本报记者 张怡

  从2010年8月7日被羁押,8月12日被刑事拘留,9月13日被逮捕,陈锋身陷囹圄已年余,正在他尚不明就里,十分纳闷的时候又得知自己已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陈锋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起诉并要求承担刑事责任。可是问题到底出在哪里,一纸销售业务合同如何确定了雇佣关系,未结尾款怎样演变为挪用资金呢?

  而事情的伊始正是源于自己与海南卓越生物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卓越公司”)的一次销售合作,就是这次合作竟演化成一副镣铐,将自己锁到监狱中来。

  劳动关系上演“拉郎配”

  陈锋和卓越公司于2009年3月1日签订《销售业务合同书》,合同中卓越公司委托陈锋为该公司的销售负责人,全权负责该公司在浙江、上海的产品销售、货款回收等工作。从合同中看来双方签订的只是一个委托代理合同,陈锋作为卓越公司的浙江、上海片区代理人从事销售活动并从销售额中提成作为收益。陈锋与卓越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合同关系,通过合同,双方确立的是一个委托的法律关系,双方就业务费做出的约定实际上是平等主体间利益分配。而这份销售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在2010年3月1日便自动终止。随后双方并未续约,陈锋也转而经销其他公司的同类产品。

  除此之外陈锋与卓越公司并未订立劳动合同,卓越公司也没有陈锋的工资表记录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根据我国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一直是我国劳动关系的主要表现。而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却根据该《销售业务合同书》和卓越公司其余员工的陈述,认为陈锋与卓越公司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认定其为卓越公司浙江、上海片区的业务经理,即卓越公司的员工,是挪用资金罪适用的主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也采用了这一说法。几乎没有确切的物证、书证,仅凭与原告方有利益关系的人证便认定被告陈锋与原告之间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实在有些拉郎配的意味。事实上,针对双方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法律上承认事实劳动关系,但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调查认定,当事人需要提供如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上班记录表、进出用人单位的门卡、饭卡、工资条、工作服、暂住证、评定员工等级证明、表彰或处罚决定等等能够证明被雇佣人为雇用单位提供劳动的证据材料,再佐以单位证人的证言。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在没有上述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仅凭证人证词,便将陈锋判定为卓越公司的在职人员。这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定罪量刑的原则吗?

  允诺撤诉是圈套

  陈锋认为自己只是卓越公司的片区经销商,既然委托合同已经到期,双方又不打算继续合作,那么自己有权利另选合作方。另外,双方订立的《销售业务合同书》中对于结算货款和支付提成的具体时间未作明文约定,那么,陈锋被告挪用资金罪的涉案资金也可说是尚未结清的尾款,陈锋及其辩护律师都认为,即便关于尾款的追讨发生纠纷也应属经济纠纷,为普通的民事案件,法院为何按照刑事案件进行定性并定罪了?

  卓越公司报案后,陈锋不久即被羁押,陈锋的妻子沈青芬自然非常着急,急忙找到公司希望问清原因,协商处理。据沈青芬女士说,当时卓越公司相关人员曾口头承诺只要尽快交还欠款,卓越公司同意撤诉销案,为此沈女士也曾咨询羁押丈夫陈锋的公安机关此事是否可行,受询人员也曾口头答复“可行”。因此沈女士救夫心切,四处筹借,最后筹集了22万元人民币交还卓越公司,卓越公司也出具了收据。

  当然,结果是卓越公司收钱后却未撤诉,陈锋在被关押一年以后被判挪用资金罪,获刑有期徒刑三年。奇怪的是,关于沈青芬女士归还欠款一事,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也有体现,说的却是:“被告人陈锋的妻子沈青芬于2010年8月16日退还150000元给卓越公司,卓越公司出具收到220000元的收据,并确认陈锋的欠款即挪用的款项已全部结清。”后经卓越公司报案后原被告双方的财务人员对账得出案中所涉欠款(判决书中称为挪用资金)为17万余元。

  那么按照判决书所述,为何沈女士退还15万元,卓越公司却开出了22万元的收据呢?如果卓越公司真的只收到沈女士交还的15万元,距离欠款的17万余元上有两万余差距判决书中所谓的“结清”又从何谈起呢?如果沈女士交还的是卓越公司收据上写明的22万元,那么多余欠款的部分卓越公司是如何处理的呢?

  案情到了这里越发的扑朔,其中玄机令人琢磨不透。

  “依法公诉”暗藏玄机

  因陈锋涉罪为“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属刑事犯罪,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影响力周刊》记者在陈锋的二审辩护律师任大文提供的相关材料中还看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提及:“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调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在询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的情况下,是什么原因让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就本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调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呢?其中明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却并未说明。本案因此又多了一处疑点。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到底是片区经销商还是业务经理?到底是22万、15万还是17万?陈锋案件从一开始的定性到犯罪主体的确认再到涉案金额的确定,无一处不起争议。在案情不清不楚,被告人“在职员工”身份名不正言不顺的情况下,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已经宣布了一审判决:“陈锋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陈锋当然不服,如今已提出上诉。

  本来明晰的民事经济纠纷案却被套上刑事犯罪的枷锁,本来独立经营的代理人却被强说成所经销商品的生产方的员工,本来有账可查白纸黑字的款项数额却在收据、判决书中呈现三个差额颇大的数字。陈锋简直像被搅进了一堆乱麻之中,剪不断,理还乱。此案二审即将开庭审理,被告陈锋的辩护人任大文律师正积极准备材料,争取在二审中拨乱反正,为自己的委托人争取一个符合事实与法律的公正的判决。

  明镜高悬,秋毫明察,无论二审的结果如何,我们希望所有的疑点都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案情最终能够拨云见日,裁决能够公正合法。

(责任编辑:徐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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