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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要求银行不得对小微企业收取资金管理费

来源:新京报
2011年10月26日04:02
  本报讯 (记者苏曼丽)昨天,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对此前国务院的相关要求进行细化。通知规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同时,银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第一批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即将面世。

  小微企业金融债需“专款专用”

  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同时严格监控所募集资金的流向。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昨日介绍,现在各银行对发行小微企业债券的热情高涨,有的银行已经提出发行申请,对符合要求,且确有需求的银行,银监会将会尽快审批,首批小微企业金融债很快就会面世。

  据《新世纪周刊》报道,截至9月,已经有民生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行在内的三到四家银行向银监会报送发债申请。

  但根据规定,银行必须“专款专用”。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的银行需承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银行中间业务增长或受影响

  “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银监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据一位国有银行人士介绍,国务院的措施当中,限制金融企业对小微企业的收费属于首次提及,此次银监会将收费的内容更加细化了。据他介绍,目前,商业银行通常将一部分贷款定价以咨询顾问费的方式体现,以实现中间业务收入的增长。在新措施下,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定价可能会更多通过利率上浮实现,账面的中间业务增长可能会受到影响。

  中银国际的分析报告指出,从长期看,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由于存在成本、风险高的特点,高收费以及高利率是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主要动力,如果人为降低小企业业务的收益,可能无法长期激励银行从事小企业业务。

  行业声音

  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要靠城商行和村镇银行

  包商银行副董事长金岩昨日对本报记者表示,此次银监会出台的细则和办法,增强了可操作性,同时给现在专注中小企业市场的银行更多信心。他认为,对小企业贷款做得好的银行可以获批一次性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的政策,就应该对口直接给城商行、村镇银行。

  据他介绍,真正最困难的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一般都在五万左右,最多在一百万以里的额度区间。以包商银行为例,近几年新发放的七万多户贷款中,五万元的占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他认为这些小微企业贷款困难的解决,更多地需要依靠城商行、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去解决。

  (苏曼丽)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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