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合肥在线
2006年8月2日,对于农民闵爱国来说是值得庆贺的一天,因为这一天他将前往牙买加从事建筑工作。然而仅仅5个半月之后,闵爱国的生活发生转折——一场龙卷风将正在工作的闵爱国从三楼吹到了二楼,导致其腰部受伤。一年后他回到了合肥,并拿到6000美元的赔偿,可是却一直没有得到工伤赔偿,为此这名农民工将介绍自己前去国外工作的公司告到了法院,没想到这场官司一直打了3年还没有结束。
10月25日上午,合肥市中院开庭再审此案,因案情复杂,当庭未作宣判。
A 出国务工 没想到被龙卷风闪了腰
闵爱国,1967年出生,是六安市裕安区的农民,现暂住包河区。
据闵爱国介绍,2006年7月,他通过叔叔闵先发介绍,与安徽中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际公司)签订了合同,并交纳了近4万元的费用。
2006年8月,在中际公司的安排下,闵爱国去了牙买加从事钢筋工工作。
到了国外,闵爱国安安稳稳地工作了5个半月。
2007年1月18日,闵爱国像往常一样正在牙买加临海的一家酒店工地三楼清扫垃圾时,海面上突然刮来一阵强烈的龙卷风,因为当时该工地安全措施不到位,身在三楼的闵爱国竟被吹到二楼地面上。随后,闵爱国被送往医院救治。
因为从4米多高的楼上摔下,闵爱国腰椎错位。由于没人护理,而且语言不通,他在医院呆了5天就出院了。之后,他在工地的宿舍里住了50多天。等到身体稍微恢复一些的时候,闵爱国就开始在工地上做一些轻微的工作。
为了不让家人担心,闵爱国在受伤的这些日子里,都隐瞒着家人。
2007年7月,闵爱国提出了回国要求。后在多个部门的协调下, 2008年2月26日,闵爱国带着病痛回到合肥。10天后,他拿到了中际公司为他向国外公司争取到的6000美元赔偿。
B 几经努力 工伤赔偿却一直拿不到
国外公司的赔偿拿到了,可是闵爱国却一直没有得到工伤赔偿。在国外受伤期间,他要求中际公司为其做工伤鉴定,可是一直未果。回国后,闵爱国继续要求中际公司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一直未果。后在相关单位的协调下,中际公司委托相关鉴定机构为闵爱国做了劳动能力鉴定。
2008年7月,合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闵爱国作出鉴定结论:闵爱国劳动功能障碍九级,但该结论书中注明,此结论不作为致残等级认定的参考,不作为工伤认定的行政文书。
在与中际公司协商未果的前提下,闵爱国又向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部门最终决定不受理闵爱国的工伤认定申请。随后,闵爱国将中际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中际公司赔偿2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闵爱国与被告中际公司之间不构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双方之间为介绍人和被介绍人关系;而且原告没能提交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闵爱国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8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闵爱国上诉,维持原判。
C 向检方申诉,一波三折
二审宣判后,闵爱国依然不服判决,遂向合肥市检察院申诉。合肥市检察院审查后,以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具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为由,于2009年11月6日提请安徽省检察院抗诉。
在10月25日上午的庭审中,省检察院当庭宣读了抗诉书。检察院称,中际公司不具备境外中介许可的资格,闵爱国与中际公司的合同应该无效;闵爱国的工资由中际公司发放,两者之间应当认定为劳务派遣关系。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闵爱国说,他在2007年与中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一页被公司调换,“中际公司是挂靠在中国安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面的,两个公司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闵爱国的代理人也表示,闵与中际公司还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事实关系。
对此,中际公司则表示,其与闵爱国不存在劳动关系,检察院的抗诉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外派劳务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法,要求再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D 中际公司“一问三不知”
庭审中,闵爱国的代理人称既然中际公司不具备境外就业中介资质,该公司与闵爱国介绍与被介绍的关系就不能成立;而中际公司在合同中规定,每个月要收取管理费,并对闵爱国等人制定违纪处罚制度等,双方属直接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证明双方是雇佣关系。对此,中际公司代理人说所谓的“管理”是因为外国人不懂中文的原因。
之后,闵爱国又指出,出事前他并不持有中介合同原件,后来看到合同第一页上的“闵爱国”三个字及其身份证号码也不是他的笔迹,并且与合同后面其本人签字笔迹也不同。
对于这个问题以及法官和闵爱国代理人的提问,中际公司代理人总以“不太清楚”回答。
本报记者 张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