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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管道燃气公司一职工1年截留燃气费16万获刑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10月26日21:21
  中新网温州10月26日电(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鹿轩)温州市管道燃气公司一名营业员通过改统计数据,私下盖印章截留燃气费,在一年内挪用单位资金16万元。

  温州鹿城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周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7年12月,温州市区人周某进入温州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属国有控股公司)工作,成为一名合同工。作为营业员的她,每天接触现金,2010年2月19日,收到一笔客户缴纳的燃气费时,她忽然起了贪念,截留了燃气费,并篡改了销售数据。这一次的冒险,她安然过关了,于是她的胆子渐渐地大了起来。

  2010年2月19日至2011年2月间,周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截留客户缴纳的燃气费不及时上缴、篡改销售统计数据、私盖印章的方式,分十五笔挪用单位资金共计162286元,归个人使用,其中九笔共计118900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今年3月,害怕东窗事发的周某将挪用的资金全部归还给单位,并于3月29日向检察机关投案。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通过与温州市燃气管道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进入该公司工作,并非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委派到该公司工作,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故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虽然周某分十五次共挪用了162286元归个人使用,但最后六笔共计43386元未超过三个月即已归还,不应计入挪用金额中。法院同时结合周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发前已退出所有赃款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UN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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