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疗救助标准
提高至2万元
本报讯 为解决困难居民就医问题,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即日起,调整该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
根据《通知》要求,对低保人员中患一、二类疾病的人员,以及边缘困难人员中患二类疾病的人员,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50%救助,本年度医疗救助累计分别不超过20000元、10000元以及5000元。对低保人员中患一、二类疾病以及以外病种确需住院的,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50%救助,本年度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5000元;边缘人员中患二类疾病以外病种确需住院的,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50%救助,本年度救助累计不超过2500元。 (唐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