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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今表决三草案 泄露个人信息均应处罚

2011年10月29日04:48
来源:新京报

  再审“上提一级”VS“原审法院”

  【民诉法】

  大量“再审案件”集中到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上级法院压力大,委员争论“再审案件”应由谁审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案件的“再审程序”,该程序的设计旨在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利。

  2007年,针对“申诉难”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除了将再审的事由具体化外,重要的修改为“上提一级”,即当事人申请再审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该规定既避免原规定带来的多头申诉、重复审查的问题,也避免由原审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法院会公正处理的问题。

  时隔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民诉法进行修改,“再审程序”部分回归到2007年前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这个修改,昨日审议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常委会委员们发生了争论。

  【观点A】

  “上提一级”高院压力大适当限制?

  委员姜兴长:2007年修改实践的结果并不理想。大量的申请再审案件集中到了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信访人员向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集中的趋势十分明显。

  委员龚学平:应当对申请再审上提一级审查进行适当限制。建议上一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审理以后维持原判的案件,最高法院依照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和不予抗诉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观点B】

  反复修改影响法律稳定性不要退回去

  委员丛斌:这个口子不要开。2007年民诉法刚修正完,作为一个诉讼制度反复修改,有悖于法律在一段时间内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不能因为法院的压力大就修改,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来救济,比如说采取增加编制,要通过增加编制提高法官的审判能力和技术水平来解决这个问题,不能通过立法的手段来救济这个问题,这就有悖于2007年民诉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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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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