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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将全国首推劳资集体协商争议调处新机制

2011年10月29日05:04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廖靖文 史功汇

  广州全国首推劳资集体协商争议调处新机制

  今年9月22日,《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下简称《规定》)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待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据介绍,《规定》是在总结广州市8年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行为规范,其中关于促进、保障和规范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活动的规定在我国地方立法中均属首次。

  《规定》中明确表示:“用人单位发生劳动者集体停工、怠工事件,当事人未提出调停申请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三方协商会议应当主动进行调停。”

  本报讯(记者廖靖文 通讯员史功汇)昨日,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主办、广州市总工会承办的2011中国工会劳动关系论坛“集体协商:规范与建设”学术研讨会在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第—次全国劳动大会旧址开幕。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陈伟光在会上透露,《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下简称《规定》)不久前已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待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规定》通篇都具创设性,许多条款在我国地方立法中均属首次。

  8年经验制定规范

  陈伟光在发言中着重介绍了广州劳动关系三方协商的立法经验。他介绍,《规定》是在总结广州市8年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行为规范,因此,通篇都是创设性的规定。其中,《规定》中关于促进、保障和规范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活动的规定在我国地方立法中均属首次。

  立法保护协商代表

  据了解,《规定》共32条,内容包括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制度建立、人员组成、组织实施、工作职责(内容)、执行机制、经费保障、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机制、法律责任等一整套系统、规范的工作运行机制。《规定》的最大亮点,是设定了集体协商争议调停和调停员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集体协商时,如果出现因重大意见分歧导致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等情形,三方协商会议可对争议进行免费调停。

  此外,在实践中,广州有些用人单位曾对集体协商代表进行打击报复。对此,《规定》明确“参加劳动关系集体协商和申请、参加集体协商争议调停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或者工资福利待遇、解除其劳动合同”。

  协商可请列席代表

  《规定》明确,三方协商会议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组成,其中,企业代表组织由企业联合会和工商联共同出任。区、县级市没有企业联合会的,由区、县级市工商联作为企业代表组织参加会议。这一规定被简称为“三方四家”,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

  另外,《规定》设定了邀请列席和申请列席的制度。即“经三方协商会议中的两方以上同意,可以邀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或者研究机构等方面的人员列席会议。商会、行业(产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认为会议议题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列席三方协商会议,经三方协商会议中的两方以上同意,可以列席会议”。

  工资参考协商意见

  《规定》还明确,企业工资指导线要参考三方协商意见。同时,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三方协商会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这解决了一直困扰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工作进一步开展的问题。劳动关系三方每半年至少开一次定期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三方协商会议中的两方以上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规定》明确“劳动关系集体协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争议双方均可以向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提出调停申请:

  (一)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

  (二)因重大意见分歧导致集体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出现集体停工、怠工的。

  (四)出现其他需要调停的情形的。

(责任编辑:UN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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