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近日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规定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实施相应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复学实施相应学费资助。
新政策中规定的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高等学校在校生指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在校生,不在此列。
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补偿或代偿金额,按应征入伍前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最高不超过6000元。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可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每名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办法》实施前已经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后可申请学费资助。入伍前已经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不再进行补偿或代偿。
《办法》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各地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专人负责,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记者董强、特约记者吴旭报道 (来源:解放军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