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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持假委托书私卖奶奶住房 成功交易被判无效

2011年10月31日02:16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王老太安住在自己家的房子里,却突然有一名陌生人找上门来要求她腾房。原来,王老太的孙女未经她授权,冒名签委托书将房子卖给了李先生,并办理了过户。为了要回自己的住房,王老太将自己的孙女小蕊和李先生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判决合同无效,房屋仍属于王老太。

  王老太起诉称,2008年8月1日,孙女小蕊在她不知情和未授权的情况下,与李先生擅自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将她在海淀区某小区的房屋卖给了李先生,同年11月双方已经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直到2009年3月下旬,王老太才知道自己的房屋被孙女擅自出售。王老太认为,孙女未经授权与李先生签订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权代理,而且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造成她经济上、精神上重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此起诉要求确认小蕊与李先生于2008年8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小蕊完全站在奶奶一边,称对奶奶的起诉没有异议,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同意她的诉讼请求。而李先生说,当初他在购买涉案房屋时,是经过王老太的授权后,才与小蕊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且现在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因此不同意王老太的诉讼请求。李先生向法庭提交了2008年王奶奶所写的委托书以及公证处的公证书,证明王奶奶曾委托小蕊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及出售等事宜。

  小蕊只承认回执上是奶奶的签字,其他的签字都不是奶奶签的。王老太则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提出笔迹鉴定申请。经过法院委托鉴定,委托书中王老太的签名字迹与样本不是同一人所写。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是王老太,虽然后来此房产权经过买卖变更在李先生名下,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房屋的处分、收益应经过王老太本人同意或授权。但经过司法鉴定,可以认定王老太在委托书上的签名并非是本人的真实签字,因此法院对委托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据此确认小蕊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作者:王秋实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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