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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厅:泄密案件呈现五个特点

2011年10月31日06:07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戴佳

日前,国务院新闻办通报的几起泄密案件引起了社会关注。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

泄密案件呈现五个特点

  10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国家统计局原干部孙振、中国人民银行原干部伍超明等泄露涉密经济数据案件查办情况。近年来泄密案件频发原因何在?公民应该如何提高保守国家秘密意识,防止泄密?本报记者就此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采访。

  国家宏观经济数据被泄露,造成损失无法估量

  2009年6月到2011年1月,国家统计局办公室秘书室原副主任孙振,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定,先后多次将国家统计局尚未对外公布的涉密统计数据共计27项,包括GDP、CPI、PPI等重要宏观数据泄露给证券行业从业人员付某、张某等人,其中共有14项为机密级国家秘密,13项为秘密级国家秘密。

  2010年1月至6月,伍超明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金融史研究室工作期间,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定,将其在价格监测分析行外专家咨询会上合法获悉的、尚未正式公布的涉密统计数据25项,向证券行业从业人员魏某、刘某、伍某等15人故意泄露224次,这25项统计数据均为国家秘密级秘密。

  “因密犯罪得不偿失”,高检院渎检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孙振、伍超明两名涉案人员年纪轻、学历高,都是单位的业务骨干,然而他们保密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只见利益,不见危害”,他们的犯罪行为不仅使自己受到了法律严厉制裁,也给国家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

  这位负责人强调,国家宏观经济数据提前被违法泄露,危害经济运行秩序,干扰市场公平竞争,影响政府公信力,从而使国家、社会及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一种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泄密犯罪。

  这位负责人说,孙振、伍超明这两起案件发案时间长、泄密数量大,也反映出相关部门在管理上存在着漏洞。在这方面,国家保密局已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保密管理措施,如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加强涉密经济数据保密管理的通知》,组织开展了涉密经济数据产生、使用、保管部门的专项保密检查,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密管理。

  “管理上存在漏洞、泄密人员保密意识差、利益驱动、现代化手段为泄密提供便利、境外敌对势力的刺探窥视”是造成失密、泄密案件频发的主要因素。

  近年来,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泄密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案件主要呈现出五个特点。一是从发案领域上看,泄密案件与资格考试紧密联系,有通过开办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等保过培训班的方式把秘密转化成利益的,也有在网络上出售相关考试材料获利的。二是故意泄密比过失泄密所占比例大,大多数案件的涉案人员具有谋取私利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动机。三是从年龄结构上看,35岁以下涉案人员比重较大。四是犯罪手段的电子化、网络化趋势明显,泄密大多通过网络一对一、点对点进行,相对比较隐蔽,因此潜伏时间比较长。五是窝案串案较多,大多形成了一定的泄密谋利链条。

  一些部门定密工作不规范,定密标密带有随意性

  近年来,检察机关一直严厉打击各类泄密活动,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按照保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然而,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却时常处于“定密难、鉴密难”的“两难”境地。

  “是秘密不标密,不把秘密当秘密,该解密时不解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这位负责人解释说,保密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分别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一些部门定密工作不规范,定密标密带有随意性,有不少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被定为国家秘密,相反真正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却被漏定,致使该定密的没有定密。另外,一些部门只标密级,不标期限,导致“一密定终身”,有些标密的文件已经不属于秘密,应该及时解除密级,却没有解除。

  国家秘密载体发生重大变化,保密工作显得更加重要

  随着计算机及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广泛运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使全世界进入了信息爆炸的新时代。打破部门之间壁垒,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政府各个部门之间联网成为大势所趋。

  在国家秘密的载体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下,保密工作显得更加重要,也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如何保证涉密信息安全,并有效防止泄密事件发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新时期做好保密工作,不仅要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各种形式帮助指导有关工作人员和涉密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明确保密责任,而且,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时也要遵守国家法律,做到“不应该知道的不问,不应该持有的坚决不持有”。涉密单位也要加强密源、秘密载体、秘密使用过程和秘密销毁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划定的“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及时确定密级,需要解密的要及时解密。

  他认为,信息化时代的保密工作是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的有机融合,应当全面提高保密技术防范能力和水平,加大保密技术的科研开发力度,以防范黑客入侵等行为。另外,也可以学习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关经验和做法。

  这位负责人说,国家秘密的安全管理工作,既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做好保密工作不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职责,保守国家秘密人人有责。

(责任编辑:UN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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