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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搭人肇事致人死 获家属原谅依旧被判刑

2011年10月31日05:39
来源:重庆晚报

  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好心搭熟人,结果因为自己的责任引发车祸,致使搭车者摔倒死亡。车主因此受到警方刑事处罚。

  出事后,车主积极赔偿,取得受害方家属谅解。受害方家属替他向荣昌县检察院求情,称他是一个“热心肠”。最终,检方启动刑事和解,使得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车主得到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轻判。

  熟人搭车意外死亡

  今年63岁的男子王冬亮(化名),家住荣昌县广顺街道天常村。一辆无牌照摩托车是他的交通工具。

  去年10月27日,王冬亮骑着无牌照摩托车前往广顺街道办事,路上他遇到了熟人曾太平,曾太平招呼他希望能搭车前往广顺,王冬亮便载着曾太平往广顺街道方向前行。

  当车行驶至荣昌县广双公路1KM+500M处时,摩托车翻倒,两人摔倒在地。曾太平头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曾太平系颅脑损伤死亡,此事故由王冬亮承担全部责任。

  受害人家属为他求情

  本是好心搭人却造成他人死亡,王冬亮难以面对这样的现实。

  事发当晚,在村委会的协调下,王冬亮和曾太平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王冬亮赔偿死者的医疗费和办丧事的费用,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原谅。王冬亮以为这件事情就这样过去了。

  事发第二天,被害人家属来到派出所,准备为曾太平办理保险理赔相关手续时,警方才发现这起交通事故。随后,王冬亮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控制。

  案件移送到荣昌县检察院后,受害方家属向荣昌县检察院求情,称王冬亮平时爱帮忙,是一个“热心肠”,希望能从轻处理王冬亮。

  检察院考虑到该案属于交通肇事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同时,鉴于王冬亮积极赔偿,认罪态度诚恳,且受害人家属也替他求情,荣昌县检察院启动刑事和解制度,并向法院作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采纳了这一建议,使得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王冬亮得到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轻判。

  检察官:

  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也算犯罪

  当时,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王冬亮仍想不通,“好心搭人又得到家属原谅,为什么还算犯罪?”

  主办该案的检察官王毅凯解释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本案导致死亡一人,且王冬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无论其是否出于好心,或者得到被害人的原谅,都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陈国栋 通讯员 蒲昌迅)

(责任编辑: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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