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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打击霸王条款 “解释权归本公司”或属违法

2011年10月31日10:30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关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解释权归本公司”或属违法

  不让“霸王条款”横行,合同格式条款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 深圳特区报记者 李舒瑜

  “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恕不退换。”“在停车场停放车辆损坏或丢失由车主承担责任。”“话费预付后不予退还”……这样不公平消费的格式条款市民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修订草案)》近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不让“霸王条款”继续横行。

  与市民息息相关合同要备案

  家里开通水、电、气、电话,参加旅行团,市民签订的往往都是商家预先准备好的“格式合同”。合同格式条款因具有节省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生活。

  《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市场监管部门专题调研和市消委会每年抽查点评的合同中,几乎都含有不公平的格式条款。究其原因,主要是格式条款具有预先制定性和不可协商性,且缔约双方缔约能力不平等,部分提供方还是垄断企业,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

  针对这一点,《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监督制度。列举了生活中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使用格式条款较多且问题也较多的七类合同,要求提供方在使用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这七类合同包括:供用水、电、气合同;电信合同;快递合同;有线电视使用合同;汽车交易及居间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旅游合同等。

  “解释权归本公司”或属违法

  “合同解释权归本公司。”也是消费者常遇到的合同格式条款,令人愤怒又无奈。今后,这样的规定可能属违法行为。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提供方权利的内容。这些“禁令”具体包括:解释合同的权利;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变更、转让、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在不确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附终止期限内的,擅自延长合同效力期间的权利等。

  《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下不得免除或者限制提供方责任:造成相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相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等;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商业广告店堂告示列入监管范围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的条款,即为合同格式条款。商业广告、店堂告示、通知、声明、须知、说明、凭证、单据等的内容构成合同要约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商业广告、店堂告示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在经营、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违者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备案需修改应向社会公告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提供方对应当备案的合同文本不备案,并且逾期不改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备案合同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需修改,但提供方逾期不改且使用的,处以五万元罚款。主管部门还应当在其网站上以专栏等形式,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或者其他特别标识,列明市主管部门的修改意见和需要修改的合同文本,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以提醒公众注意。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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